laovvye wrote:
不是你想的那樣
台灣法官心證空間很不大
最高法院為解決爭議
會做成判例
法官下判決受判例羈束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
不同事件不同處理
所以我引用通常不就單一個案
而是引用判例
因為個案判決通常都要照著判例的原則走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但也有後例推翻前例過
不同事件不同處理,這時就沒有判例可依循
也是又回到我前面說的憑運氣或特殊能力了
再回到本樓案例
其實不管有沒有判過失
我都覺得引用法條都解釋的過去
就看法官如何見解了
流川 風 wrote:
法律應該是用來對付惡意行為之人(恕刪)
流川 風 wrote:
但卻去波及到少數善意非自願之過失行為(恕刪)
laovvye wrote:
駕駛不難
因為在路口
又剛跳綠燈
除非很趕
不然正常起步都不會太快
事實也證明
不論東西向(南北向)
內外車道
除了撞上去的以外
都有慢放
laovvye wrote:
至於行人
無庸質疑
laovvye wrote:
計程車司機比一般人更了解道路情況
注意義務更要超出常人
如果沒有
付的出不是一般過失
而可能是更重的業務過失
只是現況計程車駕駛
自恃車開技術優良
橫衝直撞
反而成為車禍的高風險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