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族的來看看這新聞 少女過馬路看手機遭計程車撞飛亡

laovvye wrote:
不是你想的那樣
台灣法官心證空間很不大

最高法院為解決爭議
會做成判例
法官下判決受判例羈束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
不同事件不同處理

所以我引用通常不就單一個案
而是引用判例
因為個案判決通常都要照著判例的原則走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但也有後例推翻前例過
不同事件不同處理,這時就沒有判例可依循
也是又回到我前面說的憑運氣或特殊能力了

再回到本樓案例
其實不管有沒有判過失
我都覺得引用法條都解釋的過去
就看法官如何見解了

流川 風 wrote:
而且就算無"強制"規定,以一個"正常"的人性來判斷
即使真的遇到你說的狀況,也是不會有人去做損人不利己的蠢事
因為就算毫無刑責,光是後續處理及當下行程延誤,怎麼看都麻煩(恕刪)


所以你放棄選擇相對客觀的司法
而選擇相信在道路上的一般人性判斷????
laovvye wrote:
所以你放棄選擇相對客觀的司法
而選擇相信在道路上的一般人性判斷????

法律並不能完全保障人們避免面臨他為意外的發生
很多的風險你必需仰賴自己對人性道德的判斷而自己去回避
例如前面有飆車族,而你決定要不要往前走時
你是相信客觀的司法能保護你? 還是選擇用人性去判斷風險?
再者不幸發生意外時,若責任不在自己
對照法律,也只能事後憑運氣的討回補償(真的是憑運氣)

沒有什麼放棄不放棄的問題
有人能說他放棄台灣法律的管轄約束就能如願的嗎

laovvye wrote:
所以你放棄選擇相對客觀的司法
而選擇相信在道路上的一般人性判斷????

法律應該是最基本的保障而已
如果是善意第三人守規矩的行駛於路上
就應該保障駕駛者的合法權利
至於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而遭到其它守法駕駛人撞上
就不要想著利用法律來替自己討公道了
因為那是自己可以事先避免掉的風險
如果自己不先違規,又何必擔心因人性問題遭到他人過失傷害? (意指守法之對象,違規則不在此列)
我的意思你懂了嗎?

法律應該是用來對付惡意行為之人
但卻去波及到少數善意非自願之過失行為
是否有些矯枉過正?

流川 風 wrote:
法律應該是用來對付惡意行為之人(恕刪)


你想偏了
法律保護的是"法益不受侵害"
越重要的法益
處罰越重
過失規定越多(傷害處罰過失而毀損不罰過失)
不管好人壞人
善意惡意
法律只看你對法益的侵害
有無正當理由
需不需要負責

如此而已

流川 風 wrote:
但卻去波及到少數善意非自願之過失行為(恕刪)


前面有提了
有興趣自行參閱客觀歸責理論

駕駛行為是一種因利益交換
而行成的一種容許風險
注意規範的存在已經表明行為帶有相當大的風險
你要享受權利
自然要負擔起義務
http://udn.com/NEWS/LIFE/LIF1/8495301.shtml
要注意都可以搞成這樣了
不需注意實在不敢想像

而注意規範義務的履行與否
我想自出於自願的

同樣的話反問你
你有盡到注意義務
沒辮子給人抓
在證據法則下
又何必怕人性問題而遭到法律責難呢????
laovvye wrote:
同樣的話反問你
你有盡到注意義務
沒辮子給人抓
在證據法則下
又何必怕人性問題而遭到法律責難呢????

如果實務上難以全面盡到義務
又倒楣遇上了
那怎麼說呢
沒辦法,因為就是有法條存在
所以就只能吞了不是嗎

在這個案例之中
你認為行人避免風險比較容易
還是駕駛盡到義務比較容易

laovvye wrote:
你想偏了
法律保護的是"法益不受侵害"
越重要的法益
處罰越重
過失規定越多(傷害處罰過失而毀損不罰過失)
不管好人壞人
善意惡意
法律只看你對法益的侵害
有無正當理由
需不需要負責
如此而已

這個我沒問題

流川 風 wrote:
如果實務上難以全面盡...(恕刪)


駕駛不難
因為在路口
又剛跳綠燈
除非很趕
不然正常起步都不會太快

事實也證明
不論東西向(南北向)
內外車道
除了撞上去的以外
都有慢放

至於行人
無庸質疑
laovvye wrote:
駕駛不難
因為在路口
又剛跳綠燈
除非很趕
不然正常起步都不會太快

事實也證明
不論東西向(南北向)
內外車道
除了撞上去的以外
都有慢放

這是在已知發生事故的時候再回頭去推論"要避免並不難"而已吧!?
其實這已經是事後諸葛了
平常上路時
真的有誰能全時謹慎在每個路口? 就深怕有不長眼的冒失鬼出現?
特別是小黃運將,長時間在大街小巷穿梭的狀態
不要跟我說有誰能辦到
那只會讓人家覺得很矯情而已

你說其它的車輛駕駛都有放慢速度,那只是因為女少沒有再被其它車輛擋住了視線
已經看到人了才減速讓她而已,而不是出於預防有人冒失而自動減速,這個大家心裡應該都很明白
若調閱這些車輛其它畫面,也許就可以知道他們在行經別的路口時還會不會主動減速!?
這些都騙不了人的
而這位運將,就那麼剛好被外線的另一部小黃給擋住視線才會沒看到有人還在馬路上走著

laovvye wrote:
至於行人
無庸質疑

其實當成教材
代價真的太大
願死者安息

流川 風 wrote:
特別是小黃運將(恕刪)


計程車司機比一般人更了解道路情況
注意義務更要超出常人
如果沒有
付的出不是一般過失
而可能是更重的業務過失

只是現況計程車駕駛
自恃車開技術優良
橫衝直撞
反而成為車禍的高風險族群
laovvye wrote:
計程車司機比一般人更了解道路情況
注意義務更要超出常人
如果沒有
付的出不是一般過失
而可能是更重的業務過失

只是現況計程車駕駛
自恃車開技術優良
橫衝直撞
反而成為車禍的高風險族群

這個說法我不反對
有交通規範在定義是非標準

只是你的用詞還是模稜兩可
或許這也是某些法條解釋上容易遇到,讓人很難全部認同的點
例如"注意義務更要超出常人"
司機也只是個人,超出常人是要超出什麼樣的"常人"標準? 跟什麼樣的常人"標準"?
常人的定義是什麼? 標準的範圍多大? 是一個高低標的範圍標準還是一個是與非的界定標準?
這個又真的有公平標準了嗎?
應該沒有,最後可能又是淪為自由心證居多


還有第二段論述那只是一般人對小黃司機的負面印象
並不能拿來當作責任歸屬判定的參考依據
開車會橫衝直撞的不良駕駛大有人在,只是多為不特定族群,因此不易累積負面印象給社會大眾
而小黃族群目標明顯,印象自然會加深,但這不該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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