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契案 勞乃成李蒨蓉統統不起訴


自由小山 wrote:
說實話!當過兵的就知...(恕刪)


前面部都一堆人告訴你為什麼不起訴了

還能扯一堆 還能扯到會幫這些人說話的應該都是權貴


601旅就從來不是公告的要塞堡壘地帶 那要如何起訴?


另外 讀書成績不好,不代表他不能在另一個領域發光

Allen Yeh
不是要塞堡壘,就不能起訴???我就是對這點感到奇怪
傑洛米168 wrote:
前航特部601旅中校...(恕刪)

都說不是軍事要塞了
哈哈哈

自由小山 wrote:
不是要塞堡壘,就不...(恕刪)


如果未經營區值星官同意而擅闖的話

當然可以起訴喔 !
喔!原來國防部一句話真的就可以顛覆整個結果,了解了這事件讓我誤以為我在九品芝麻官的電影背景裡,原來我真的在!勞乃成操控阿帕契直昇機的能力搞不好跟神一樣,我從沒說他這方面能力有問題!

自由小山 wrote:
喔!原來國防部一句話...(恕刪)


不是國防部一句話就能顛覆


而是601迄今不曾是公告的要塞堡壘

那怎麼能用要塞堡壘法去起訴這些人?



其實 從這個案例可以引出兩個點


1. 國防部&立法院的修法怠惰

2. 軍方未依要塞堡壘法行政

Allen Yeh
allen_yeh wrote:
你家也不是要塞堡壘 所以大家自由進出?

你不要那麼專業好不好,這樣打人臉,會很腫的

話說,我倒是蠻希望601是要塞堡壘
我的重點不在那些貴婦團要怎麼判
我比較想看到,要塞堡壘四周建物不得超高1m,2m
這樣拆起來,一定很過癮
不管是怪手拆或是爆破拆,這才是實境秀啦~

附近的民宅,女監,實踐大學...通通要拆耶!!!
不知道這張圖有無涵蓋龍潭機動601旅呢?

~No Pain; No Gain~ ~No Cross; No Crown~ ~No Change; No Chance~

shadowjon wrote:
話說,我倒是蠻希望601是要塞堡壘
我的重點不在那些貴婦團要怎麼判
我比較想看到,要塞堡壘四周建物不得超高1m,2m
這樣拆起來,一定很過癮
不管是怪手拆或是爆破拆,這才是實境秀啦~
附近的民宅,女監,實踐大學...通通要拆耶!!!



別那麼壞心 我還是覺得違規就是違規 勞中校就三大過退役吧


不過希望先前有在追要塞堡壘法的管碧玲 管媽 管大立委

快點去追究國防部的重要失職

民國九十六年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帶的海軍左營軍港 第一第二限制區

要塞司令竟然沒依法拆除高於一公尺的水泥建物

這麼明顯的失職 管碧玲委員你看到了嗎???







再來複習一下 要塞堡壘地帶法 節錄前面幾條 後面條文自己點這裡


第 1 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
;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 2 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
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
之。

第 3 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
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
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
,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
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 4 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
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
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
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
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
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
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
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
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
令遷出。


第 5 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
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
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
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
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 6 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
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
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
、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
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Allen Yeh

T.A.F. wrote:
那軍方營區你怎不當成軍方的私人財產,或國防部財產?

不......那是民脂民膏堆起來的,不是私人財產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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