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判決書出來了~來看一下吧!


teddy6313 wrote:
一旦你吃壞肚子甚或中毒,到底是哪種食物造成,因果是很難證明的,


哪裡難證明?
不要用你自己的想法去看所有的事情,
你中毒了,去醫院看醫生,只要大致說一下症狀,醫生都能大概判斷的出你是中甚麼毒,
再稍微判斷一下,很容易就可以判斷得出是哪一個食物引起的。
再配合化驗,哪裡難證明??



teddy6313 wrote:
第五十六條修正(摘錄)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


請注意紅字。
這條在講的是"損害賠償",是民法的範圍,
跟刑法沒有關係。
無罪推定是刑法的概念,
你到底懂不懂?



lahu wrote:
所以檢察官認為頂新從越南進口的原料也是使用病死豬
以下有幾個邏輯問題:
1.越南衛生條件差政府衛生稽查也很敷衍-->整個越南都是嗎?沒有好的官員?
2.業者都承認有用病死豬-->業者從開業到現在全部都使用病死豬嗎?還是只是偶而用?
3.如何能證明頂新買的全部都是病死豬原料?
所謂無罪推定就是在這三點證據未100%確認為真的情況之下
一切以採用對被告有利的為主
所以法官才會不採用


其實並不是這樣,
簡單的說,你這裡說的是"罪疑惟輕",而非"無罪推定"。
罪疑惟輕的意思是說,
當證據的解釋有疑義的時候,以有利被告的解釋為準。

而無罪推定的是思是說,
在法院審判證明被告有罪之前,被告視為無罪。

兩個常常一起使用,意思也有點類似,但是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也常常被很多人搞混。

haoxinzuo wrote:
其實法官的心證跟01的網友一樣,並不認為頂新真的完全沒問題
但法官判刑要依照法規和真憑實據,所以才會特別提出無罪推定原則還特別提到如果做出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會造成甚麼樣的後果和影響,所以他們不能這麼做
我記得劉益宏在節目上說過,法官判刑是依據事實,沒有必要去向人民交待。

法官已經明白指出檢方哪些地方證據不足,檢方就好好把不足的部份做好,二審還是有翻盤的機率,這顆球已經做的很漂亮,所以我一直不懂這件新聞有什麼好吵的。

頂新的東西安全嗎?這不是一個黑與白、零或一的問題,這牽涉到跨國文件的認證、檢方的證據是否足夠、法律的嚴謹度是否讓有心人有漏洞可鑽。

在這裡分享一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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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3日電)頂新案一審無罪判決引社會討論,尤其承審的彰化地方法院承受各界輿論壓力,彰院院長蘇清恭發信鼓舞,盼勿因指謫而氣餒。

這封主題為「院長的關懷與鼓舞」的內部信件提到,「近日本院就頂新案件所為之刑事判決,頻遭媒體及網路不實抨擊或轉述,造成承審的刑六庭審判長及法官嚴重傷害,也讓全體同仁備感壓力,突然間,彰化地院好像堆積負面新聞的存在,被批判得一文不值」。

蘇清恭信中說,「院長跟大家的心情一樣,不捨我們優秀的合議庭法官同仁被誤解、遭謾罵、被起底,也不忍本院經全體同仁努力所建立起的良好形象,被外界莫名誣詆傷害」。

他說,「所以忍住了淚,想對我們承審的合議庭同仁能謹守罪刑法定主義,堅持無罪推定之原則,不畏民粹及輿論壓力,勇於承擔的依法獨立審判之勇氣與操持,表示感佩與嘉勉,同時也對您們凸顯司法存在的價值感到驕傲。」

蘇清恭最後表示,「希望全體同仁不要因外界的指謫而氣餒,謹守本分,互相勉勵,在各自的崗位,一起為司法工作奮進」。文末署名院長蘇清恭。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非食用的飼料油製成豬油,彰化地檢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對前頂新製油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提起公訴,彰化地院11月27日一審宣判,魏應充等被告都無罪,宣判至今,彰檢及彰院承受巨大壓力。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vivian93 wrote:
你從哪裡得到黑心油是事實這個資訊的?


別跟他認真了,明明把名嘴跟記者加油添醋的東西照單全收死不承認
講來講去就是"吾為食安而戰,爾等為頂新打手"的調調
某貓的生命三元素:書、咖啡、碳水化合物。
不小心路過的貓 wrote:
別跟他認真了,明明...(恕刪)
我又忍不住了!



這兩篇文是同一個人說的,有圖為證!
檢方起訴證據不足,法律有漏洞,法官該如何判有罪?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vivian93 wrote:
其實並不是這樣,
簡單的說,你這裡說的是"罪疑惟輕",而非"無罪推定"。
罪疑惟輕的意思是說,
當證據的解釋有疑義的時候,以有利被告的解釋為準。
而無罪推定的是思是說,
在法院審判證明被告有罪之前,被告視為無罪。
兩個常常一起使用,意思也有點類似,但是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也常常被很多人搞混。




不自量力,補充一下無罪推定原則,請見諒。

因為我國憲法不若外國將無罪推定直接明文入憲,而是明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但它的確是憲法上基本人權保障之一部分。

通常大家都這樣說: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其犯罪行為在未依法定程序證明有罪之前,應視其為無罪之人。而容易混淆其意義。

在本案上,它的內涵上包括下列:
1.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
2.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
3.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因此,被告不必自證無罪,需由檢察官實質舉證,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
大砲台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

魏應充
2014年10月17日,魏應充因涉嫌長期自越南進口劣質飼料油產製食用油販賣大賺黑心財,涉及刑法詐欺取財罪、食品衛生法,彰化地檢署聲請羈押,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於彰化看守所

2015年1月28日清晨,魏應充以新台幣一億元交保、限制住居,並須每日向其住居轄區派出所報到。

2015年2月2日台中高分院中午裁定撤銷其交保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2月4日彰化地院召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魏應充無逃亡及滅證串供意圖,將交保金提高至3億元交保。2月10日彰化地院再次以有逃亡之虞但不至於羈押讓魏應充以原3億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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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砲台大大:
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
魏董 "在被證明有罪之前",
應要 "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

那他被羈押禁見那麼久(2014年10月17日~2015年1月28日),
(及限制住居,被認為有逃亡之虞)
合不合法呢?
雖然我是法律外行人,但是有罪跟跟羈押禁見,我想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這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你的問題應該改成:羈押禁見跟限制住居有沒有濫用的問題,至於到底有沒有濫用就請專家高手發表意見吧。

sunhm wrote:
請教大砲台大大:
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
魏董 "在被證明有罪之前",
應要 "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
那他被羈押禁見那麼久(2014年10月17日~2015年1月28日),
(及限制住居,被認為有逃亡之虞)
合不合法呢?
davish wrote:
雖然我是法律外行人,但是有罪跟跟羈押禁見,我想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這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

既然這麼強調 "無罪推定原則",
當然就有 "合不合法" 的問題!

任何無辜的人可以這麼輕易被羈押禁見關起來嗎?
當然可以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我前面就說了這絕對是合法,唯一可以討論的就是有沒有濫用。這是調查的過程,照你這邏輯,人只有有罪無罪兩種選項,沒有調查的必要,我是不知道你在想啥啦
簡單講羈押又不代表有罪,你把兩個不相干的事混在一起,勸你好好想清楚...
你要知道,「無罪推定」是不預設被告有罪,不是預設被告無罪...
而法官的判決由檢察官的證據來決定,在證據未明確前,法官對被告有罪無罪不預設立場。
sunhm wrote:
任何無辜的人可以這麼輕易被羈押禁見關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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