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川 風 wrote:
所以你也傾向碰運氣
法官看法認為連腳都不要打比較保險
那警察在"運氣不好"跟"不要冒險"裡要選一樣
正常警察不就都挑不要冒險了
好棒的選擇
開槍本就有造成對方重傷死亡的風險, 所以才需要謹慎用槍
用槍的原則是非必要不用, 用的話以造成傷害較小的四肢為原則, 除非有生命威脅才是不顧部位.
這次打手腳等四肢總比直接爆頭穿心好, 問題在三槍.
另外我覺得諸多回覆都在於認知錯誤
我支持警方開槍和時機點, 問題是沒必要連開三槍, 尤其是對方沒有造成生命威脅(但這一大串文內很多人認為有, 或者說無從判斷搞不好會)
這次就是開過頭了才會逾越那條線, 導致於刑責.
如果只開一槍並歸咎於阻止犯人逃逸的行動, 這不會在法庭上形成攻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