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談復工 柯:按新公安標準


孫浩彧 wrote:
你就只會用攻擊網友的...(恕刪)


第一.我質疑你成年了沒~~是需要判斷我打的字義你是否能夠了解?萬一你只有12'13歲那我自然能體諒你之前的發言!

第二.我質疑你是否有足夠的學理跟知識可以理解這個案件?是萬一你確實成年了'但因為種種原因沒受到正確的學理教育跟知識~~~那我也自然能體諒你之前的發言!

第三.我就是感受不到上述兩點才發言詢問~我才發文詢問~並希望你如確實皆具備上述兩點~~那應對於你的發文更為慎重才對~~

第四.在文後跟你致謝~~是如果蒙你回答上述那兩個答案的回禮~~怎麼會是我攻擊你呢?我是真的想要了解啊!

另外管妹~我的發文是詢問'建議'且有禮貌的內容~~請您明鑑!
想偷吃的中年大叔 wrote:
第一.我質疑你成年了沒~~是需要判斷我打的字義你是否能夠了解?萬一你只有12'13歲那我自然能體諒你之前的發言!...(恕刪)

呵呵,我可沒有懷疑你只有3歲

你繼續說吧!
孫浩彧 wrote:
都私自『不按圖施工』了,還能有新圖、舊圖的說法?
你還真用功
孫浩彧 wrote:
新圖? 沒通過審查的叫新圖?
相同的東西要人家一再拿出來提醒...
如果要討論事情請拿證據或是提出反證。
104年5月14日大巨蛋勘驗
104年5月20日大巨蛋停工
明明102年5月2日就已經通過第二次建照變更設計,北市府拿著101年3月19日的舊建照去勘驗是裝睡還是刁難?
除非北市府能夠提出說明:這些所謂不按圖施工的點,在兩次建照變更設計過程中都沒有修改。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孫浩彧 wrote:
反正市政府球員兼裁判
最後法院裁決,還是要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
而主管機關不管中央或地方,到時候都不是遠雄這邊的 ...(恕刪)


以下的留言是針對部分對法院審理程序不熟的網友所寫
盡量用白話文表達
熟知的網友就請直接跳過吧...

遇到糾紛需仲裁
法院審理的剛開始的第一庭通常叫做準備程序庭
也有人叫準備庭或程序庭 (名稱反正不重要啦!!)
這一次的開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訂立以後審理的遊戲規則
用最容易了解的專利訴訟來說明
甲說乙所生產的LCD螢幕中LTPS-TFT LCD之DEVICE IC所用之ESD防護用到了我的專利,
要乙拿3700萬來陪或是購買專利
乙說這些東西都是我自己去布局LAYOUT的, 與甲都無關呀...
法官看到這一堆理工半導體的專有名詞可能都瘋了
法官要怎麼判???
問主管機關嗎?? 經濟部工業局或是智慧財產局嗎??
說實話,這種先端技術....他們也不懂, 那法官要如何判定侵權與否??

就是找所謂的公正第三人來判定侵權與否
那誰是公正第三人呢???
通常就是甲去找三家所謂的公正組織, 乙也找三家所謂的公正組織
雙方有重複的, 那最好,
若沒有重複, 法官亦會想辦法協調出一家雙方都認同的組織
由這一個組織去判定侵權與否
結果是侵權, 那就侵權了, 反之亦然.....

這中間..真的與主管機關都無關呀...
以上的法學常識, 請參考

對照到遠雄大巨蛋案例亦是相同
現北市府主要是以"工安不符標準"為理要求停工
但遠雄並不認同此一停工理由
最後當然是找公正第三人來判定"公安是否符合標準"
可能是國內的組織, 但更有可能的是國外的組織
但...無論如何, 這個公正第三人都不可能是"主管機關"

孫浩彧 wrote:
反正市政府球員兼裁判
最後法院裁決,還是要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
而主管機關不管中央或地方,到時候都不是遠雄這邊的
所以依照你的說法,中華民國的法院裁判大概可以用以下這張圖解釋???



建議先把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法院、公正第三方、遠雄的角色搞清楚。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第二次變更只有變更柱位,沒有變更樓梯?這又何解?

royfu83 wrote:
第二次變更只有變更...(恕刪)


第二次變更還沒有檢討到室內細部隔局變更設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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