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wiessen.tw wrote:
教育部對台大是行政懲處啊。
難不成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行政懲處之前需要經過司法嗎?...(恕刪)

用屁股想都知道的答案
指控人違法兼職
不需要司法?
說了算?
莫名其妙

阿~~我想起來了
民進黨政府官員說:現在沒有查出違法,不代表以後沒有違法
真是名言


絕代蝴蝶 wrote:
搞了老半天,原來他根本不懂董事和獨董的差別,以為管中閔是蔡明興的下級。
留給你們慢慢玩,我不奉陪了!



曲解別人的話讓你覺得爭贏了嗎?

哈,「不奉陪」我解讀為辯不過囉。


我是說教育部上級有權對下級單位台大進行行政懲處,不需經過司法。

被懲處的對象如果不服,再走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


這種不發聘書,指遴選會行政瑕疵要重選,是否為一行政處分,
應該不是那麼絕對,是不是一種行政指導呢?
如果是行政指導有沒有救濟管道呢?
不曉得有沒有專論。


人家就是律師團隊法可是精的,你奈他何?
法就是給懂得人玩的,知道嗎?
wiessen.tw wrote:
一開始未揭露該資訊...(恕刪)
1.同樣是這次遴選,中研院副院長是校長候選人,院長是遴選委員,
期間有人質疑,副院長說查過法規,應該沒有問題
而遴委會決議中研院院長可以當遴選委員,不須迴避
(中研院副院長是由中研院院長自院士中挑選產生)
如果當時有揭露獨董,我相信遴選委員會也是會容許!
何況遴委會事後開會,仍然認定原先的選舉結果

另外台大的校務會議,很明顯支持管中閔當校長
是獨派人士在表決支持管中閔的提案時,串聯退場
讓出席人數不足,無法表決,才變成沒有決議!

2.長榮集團由大老婆系統經營海運,小老婆兒子經營航空
張榮發一死,大老婆系統立刻拔掉張國煒,奪取長榮航空的經營權
董事會的成員,可能是對立的,更何況是獨董

3.陽明大學有類似的問題,但是教育部兩套標準,並沒有用相同標準處理!
wiessen.tw wrote:
曲解別人的話讓你覺...(恕刪)
教育部長一個下台落跑,一個爭議更大,對台大和陽明又是兩套標準
教育部要刮別人鬍子之前,請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
wiessen.tw wrote:
曲解別人的話讓你覺得...(恕刪)


行政懲處?
有拒決聘僱
或裝死不聘僱
或發回重選的行政懲處?

行政指導?
指導了什麼?
指導遴選委員會能選誰,不能選誰?

大馬1251 wrote:
用屁股想都知道的答案
指控人違法兼職
不需要司法?
黨說了算?
莫名其妙
我想起來了
民進黨政府官員說:現在沒有查出違法,不代表以後沒有違法



哈哈,這真的是你屁股想到的答案是錯的。


實情就是如此,
違法兼職經過「行政調查」是直接下處分的,
違法兼職並沒有違反「刑法」,這邊的法是公務人員服務法、教職人員條例之類的以及學校的規定。

是作行政懲處。
如受處分者不服得提起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


但是我也不知道處罰是什麼?
像之前彭文政不是被爆兼職壹電視嗎?
連慧心也是一樣被爆兼職某某公司什麼的,
然後他們就辭教職了。
所以我在猜會不會是免職、降薪之類的,反正不會觸犯刑法被抓去關啦。

wiessen.tw wrote:
曲解別人的話讓你覺...(恕刪)
因為你沒先搞懂獨董和董事在董事會裡的功用是什麼,我貼給你的連結你也不看,硬著頭皮指蔡明興和管中閔有姦情,我為什麼浪費我的手指頭陪你打那麼多字?

我只是覺得很好笑,不是辯不過,而是你不斷的跳針鬼打牆,我舉的問題你也沒正面回答。

連「行政懲處」這種詞都能冒出來,行政懲處的執法依據來自於公務員懲戒法,請問教育部是要依據哪一條法律懲處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麻煩你舉出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因為你沒先搞懂獨董和...(恕刪)


我知道蝴蝶是法的專家

但樓主有自己的特殊見地,他想要的不是討論。
樓主..擴大解釋法條..並且用擴大解釋的法條來批判候選人..

這樣錯誤的立足點...還有一堆衍伸的問題.根本就是在說夢話

因為全部的理論看起來..就只有三個字可以概括...我認為

我認為...獨董跟董事會有利害關係

我認為....教育部拔管是依據他對法條的解讀所做的決定...

我認為..教育部是因為程序不正義.所以要拔管...

我認為........................

公務人員依法行事...法條不能自我解讀...這是所有公務人員的行事準則...

不是靠我認為就能隨便行事...

法條叫你聘任..你就只能聘任..

法條沒叫你審核要不要聘任..你就不能自行審核要不要聘任....

否則...就是違法.......

這樣夠白話吧.........
整理一下:

(1)教育部以遴選委員會有瑕疵為由要求重新召開遴選程序,這可能會被定位為「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很有可能無救濟管道。

(2)如果管是便宜行事於校長同意後但學校未正式發文前即兼任獨董,
因為三民自有詳細分析,台大的法後來有修改,以管兼職獨董的案例似乎是與該法不符,
法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要便宜行事自己要擔責任,屆時辯解說同事都這麼做看有沒有用,
因為同事可能都變成被懲處對象了。

法官判案是依照法條判,像之前好像有教授找人頭領研究費還是報虛帳之類的(就柯P捲入的案子)
不是很多教授後來有問題嗎?然後也都推說是慣例之類的。

對於違法兼職的懲處行政程序怎麼走就不清楚了,是否是教育部會要求台大對於管進行懲處,還是教育部直接懲處,
不知道有誰熟?
而這個就是行政處分了。管如不服可以提起行政或司法救濟。


(3)最後依照台大校長遴選規定,有OOOO違法者不得參加遴選。卡得死死的。
(這邊google不知要找啥,不知該規定對於違法有無詳細規範,是要違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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