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cs wrote:
選舉語言都是意在言...(恕刪)
林洲民也說,一般租賃可租給學生,只是沒清楚說過可以做宿舍。。。
都發局新聞稿比較官僚示口語,以及法律解釋口吻。。。
為兼顧學生住宿權益,都發局依法行政與行政協助雙管齊下,將輔導文化大學及建物所有權人在行政指導改善期之過渡期間內,改善為原使用執照登載之集合住宅使用。又市長已指示成立「提供台北市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宿舍專案小組」由林副市長統合督導。
就是想辦法用個說法變成是文化做二房東,分租給學生啦。。。

只是文化沒辦法再跟教育部請領補助而已。。。

至於,大群館違規使用要如何解決?林玄理說,目前的認定依文化大學以大群館宿舍名義,專供文大學生住宿使用,因此為寄宿住宅。換言之,若文大與所有權人又昱公司解約,由又昱或其他管理人直接出租,就未違反規定。
來源摸我
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自租之外可以租給學生,所以從來沒有很清楚的說可以做宿舍,從來沒有。」。
來源摸我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日期:107年7月3日
聯絡人:都發局林玄理科長
電話: 1999轉6733
文化大學「大群館」違規作寄宿住宅使用
都發局輔導使用人及所有權人改善以維學生住宿權益
近日廣為被大眾討論的大群館(本市士林區凱旋路11號)事件,都發局本於職權,於107年6月20日發文請文化大學陳述意見後,隨即於6月25日至現場勘查,確認現場確有供學生住宿使用之情形,文化大學6月29日陳述意見回函,文內亦明確說明:「本校承租使用的建物確供學生住宿使用」,據此,都發局認定文化大學以大群館宿舍名義,專供文化大學學生使用係屬「寄宿住宅」。
有關文化大學表示大群館應為「教育設施」,查教育部認定教育設施係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其中附表七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係規範學生每人所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基準。載明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經法院公證證明者;其納入計畫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積之百分之十。上開規定係依大學法第12條規定「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定之。
都發局表示,大學法及其所屬法規命係規範大學設立及類別、組織及會議、教師分級及聘用、學生事務等,與都市計畫法規範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範而言不同。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訂各使用分區之管制範疇,本案仍須回歸都市計畫法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因大群館所在地點係屬「特定住宅區(二)」,依照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第3組:寄宿住宅」使用。都發局已於今日發行政指導函予文化大學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又昱實業有限公司)請其確保建築物合法使用。
為兼顧學生住宿權益,都發局依法行政與行政協助雙管齊下,將輔導文化大學及建物所有權人在行政指導改善期之過渡期間內,改善為原使用執照登載之集合住宅使用。又市長已指示成立「提供台北市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宿舍專案小組」由林副市長統合督導。
都發局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