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xilats wrote:
你知道為何會有509號解釋文嗎?
509號解釋文是針對刑法誹謗罪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的結論是沒有違憲。

所以你紅色框起來的的不是解釋文真正要說的重點
wndforce大強調的「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才是解釋文真正要說的重點


你的有夠爆笑了..
自己腦補解釋

是wndforce 一直要求我列出 "支持獵巫的條文"
我順手拿出509號解釋裡的 憲法第十一條 告訴他這就是 "支持獵巫的條文"
只是框紅色字區塊時,上下都多框了一些罷了,你們就自己在腦補..真是夠爆笑的了

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wndforce大強調的「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才是解釋文真正要說的重點

簡直胡說八道不懂裝懂


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兩種法益
於民事案件中應有其適用。是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wndforce wrote:
因為你們沒有這權力,法官的權力是國家給的,國家的權力是全民給的,你代表全民?

想要獵巫公審合理化,除非你們推翻整個民主體制挖鼻孔


你自己腦補出公審嗎?

獵巫條文不是給你了,對於公共利益事務,法律上鼓勵獵巫的啊..

若不是獵巫造成的影響立法院會通過 實名制嗎? 社會會更注重 關心 補習班嗎?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

這不就是增進了公共利益了,若照你們的想法,那這事件就不會有什麼報導
也不會讓社會關心,立法院也不會修法..


>>除非你們推翻整個民主體制挖鼻孔
就現行體制鼓勵 對有公共利益事件可受公評事件 獵巫
你到底是在不滿什麼啊...不滿就去修法啊
在所有案件 法院未判決前不得報導 不就好了..

桃子0324 wrote:
這也不一定耶
一開始林家父母不也沒發現補師跟林女交往,所以父母有時候真的是木頭人啊

你家小孩補習不用繳錢喔,錢不跟父母拿,難道去偷去搶?


桃子0324 wrote:
而且補習班不是開課才能去啊,
有時候是同學一個拉一個拉去試聽,
也不能說一直到進了補習班才算真正有接觸..
也可能踏進補習班的瞬間,
就被林電到了,這是腦補的...

腦補得越來越神奇

桃子0324 wrote:
就像去健身房,突然來了個帥哥美女,總是會有印象,也許那一天就講話了..
男人內建美女雷達偵測器

每次看到電視報導長得還可以的女孩,動不動就是正妹、美女,感覺世上沒醜女。

newjohnpc wrote:
你的有夠爆笑了..
自己腦補解釋

這兩句話是你的最佳寫照





wndforce wrote:
因為你們沒有這權力,法官的權力是國家給的,國家的權力是全民給的,你代表全民?


殺老鼠有沒有罪?基隆、台北檢察官見解不同

2017-09-08 13:20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呂姓男子弄死一隻老鼠PO網被人檢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依違反動物
保護法罪嫌起訴他;法院審理時,呂說,「牠在我的廚房咬東西,是害鼠啦
!」台北地院審酌認為,這隻老鼠沒有實際被呂飼養、管領,違法要件不足
,今天判決呂無罪。可上訴。

去年間,基隆地區另一名藍姓男子也同樣虐鼠被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
將藍某不起訴處分,台北地檢署雖起訴呂某,但被法官判決無罪,從 1隻
老鼠之死看司法,「2個地檢署的法律見解不同」

基隆、台北 的人民做同樣的事,一個被起訴 一個不被起訴?? 難道是一國二制..
檢察官也是人..不要把檢察官當神...不要把檢察官做出來的事視為真理..

恐龍法官都有人在罵了 恐龍檢察官是有什麼稀奇的....

涉及收賄,兩年前遭判刑11年6月確定,而潛逃海外的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61歲,已改名井樹華),再被查獲涉嫌在98年間收賄165萬元,起訴一起毀損債權案,致影響仲裁庭判斷,判兆豐金需返還靖禾公司2361萬元及利息,檢方今將井依貪汙罪起訴。

檢察官一樣有收賄的,有無能的,有疏忽過失的,有對偵察結果 刻意自由心證 對被告做出不起訴的,不要把檢察官當神
說出來的就是真理

桃子0324 wrote:
針對兩字聽起來可能...(恕刪)

直接PO圖







xilats wrote:
這兩句話是你的最佳...(恕刪)


看不懂中文嗎..真可憐

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名譽權之兩種法益。


你只看 名譽權 卻不看 保障言論自由


newjohnpc wrote:
看不懂中文嗎..真可憐
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兩種法益。
這是你自己腦補的文字。
我猜之所以會有509號解釋文,應該是有一位跟你一樣把憲法第十一條無限上綱當是支持獵巫的條文,結果被告誹謗罪成立,不服就主張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要求大法官釋憲,結果又被大法官的釋憲文打臉。

你認為你中文好棒棒喔?
那請問「尚非不得」是什麼意思?

newjohnpc wrote:
你只看 名譽權 卻不看 保障言論自由




xilats wrote:
這是你自己腦補的文字。
我猜之所以會有509號解釋文,應該是有一位跟你一樣把憲法第十一條無限上綱當是支持獵巫的條文,結果被告誹謗罪成立,不服就主張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要求大法官釋憲,結果又被大法官的釋憲文打臉。安慰

你認為你中文好棒棒喔?
那請問「尚非不得」是什麼意思?點點點


真好笑..又在腦補了

>>你認為你中文好棒棒喔?
我中文不算好..但總比你好
509號解釋文都列出來給你你還是看不懂

尚非不得是可以的意思..然後呢? 那不是我要框起來的部份
我主要是拿509號解釋要框起這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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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了好幾次..但你看不懂是不是..OK.我用紅色字標起來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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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不小心 框的太大..連上面的 "我講了好幾次..但你看不懂是不是..OK.我用紅色字標起來"
也都框起來了...你卻一直在拿這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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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了好幾次..但你看不懂是不是..OK.我用紅色字標起來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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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對啦..你的水平大概就適合 捉捉別人的錯字,或是找找別人的語病而己
真正要討論什麼你是 沒有這個水平來討論的

連你自己po出509號解釋文,你也看不懂它的意思..
是在
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名譽權之兩種法益。
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名譽權之兩種法益。
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名譽權之兩種法益。

兩種法益。兩種法益。兩種法益。看到了沒有
你只看得到 名譽權 而己...接下來就是不斷的跳針....
我覺得接下來討論也沒有任何意思..因為就算講的再對...你也會不斷的跳針.跳針..再跳針..


像這句 "應該是有一位跟你一樣把憲法第十一條無限上綱當是支持獵巫的條文"

只有你自己一個人在那個跳針 無限上綱 然後再強加給其他人..
不過也對..你不這樣跳針...就要被打臉你看不懂 509號解釋了



xilats wrote:
直接PO圖...(恕刪)

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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