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
是的 你的理解和我的...(恕刪)
不過參與最多也只有諮詢而已
實質上的國會權力只有
一開始的同意進入快速立法程序
最後的否決權
對於內容沒有修改的空間
至於是監督還是管理還是干涉
我認為就實質效力上來看只有監督而已
畢竟美國國會只有開始同意,中間諮詢,最後否決的權力
如果能改條文,那就是干涉了
且在權力分立下
權力需要的是互相制衡監督而非干涉
且國會去修改行政的作為
誰必須為了終局談判責任負責
也會是個問題
有權必有責
國會過度介入權責分配將會混淆
總之
與民間版本的監督條例比起來
民間監督版本的國會權利可修改與附款條文內容
立法院的權力比美國國會擴張
就這點而言我個人是比較反對的
國會可以直接否決
讓行政機關再回去談個更好的版本回來讓國會在決議
而不是讓國會來修改

恩...好有空再思考
回文花太多時間了~
先忙自己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