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無效 wrote:
你確定50年後,政...(恕刪)
補充一下財政局長的說法
台北市財政局長蘇建榮說,市府如果不同意,誠品也不能買,還是要看合約,是否有符合「重大事件」或「營運不善」的條件,法律上如何認定,必須要再討論。
蘇建榮強調,若誠品要買,市府會看誠品提出的條件是否足夠。合約中針對要用競標或是指定單獨一家購買,並沒有特別規定,如果台北文創要賣,跟台北文創的合約要修約,至於是否要再跟誠品簽約,他要再看合約討論。
蘇建榮說,合約中若沒有規定不能買賣,則要回到促參法51、52、53條規定。
依照促參法,非經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得轉讓、出租等。另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要求定期改善。若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中止其興建,或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其他機構接管者。
我想最後應該會挑經營不善這一條出來用,因為重大情事太概括
不過說也好笑,以旅館部分為例,經營不善的是誠品,現在如果要用經營不善這一條,豈不是打臉誠品,更何況讓原先經營不善的業者來承接,豈不是自打嘴巴
不過財政局長還是沒解釋能否部份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