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轉職!徐旭東:收費員只想領救助金

迴旋曲 wrote:
第166層最下面的評語不是我打的,一樣是轉貼,那是其他網友的觀感

有些收費員打從一開始就不想要媒合,只想要國家安置
不填志願,不接受職業訓練,挑三撿四還要求不要輪班
光是這裡,收費員的立場就不穩了,法律前是站不住腳的。
故可推論,遠通遭受開罰,確有委屈不平之處,因此才會拒繳並訴請司法確認。

最後結果,不見得是遠通會輸。



啊梁威... 誤會這麼大...

哈哈哈.. 小弟心中還在想說 好大的膽子...敢說 "雖然對遠通企業的印象不佳"......

但是因為說得太好了...所以 小弟不小心就大大給他推廣一下.

迴旋曲 轉貼 其他網友的觀感wrote:

雖然對遠通企業的印象不佳
但對這些收費員的訴求及心態,我也無法贊同
被國家養壞了?
在外面的企業,也有可能說倒就倒
不累積自己的實力,要國家或轉手的企業為他們的人生負責?!




但是還是感謝大大 提供非常正面的 說法..

確實 法院不是你家 或是 我家開的 ... 法院也未必等於 高公局 開罰的立場..
高公局 是公務員 也只是依法依約開罰而已...
高公局開罰也不是只有針對收費員 9天*50萬而已...

因此 在這裡 小弟 呼籲 ... 法官阿 ... 要張開您 明亮的眼睛阿 ...

相信 遠通 一定會輸.. 支持 遠通應該要繳交罰款 .


謝謝

array5438 wrote:
啊梁威... 誤會這...(恕刪)


若收費員本身有問題,具有可歸責性,那麼高公局的開罰就有瑕疵,且未善盡查察之責任,高公局也是會錯的。

遠通其他案子不在本討論串的討論範圍內,單就收費員的案子,遠通不見得會輸

ichirohiro wrote:
遠通簽的合約是"全數"安置
有人不去媒合? 法律就會站在遠通這邊!?...(恕刪)


簡單講~

遠通電收不是卯贏的~

相對的~

收費員也不是卯贏的~

既然如此,何妨告上法院?讓法院作個裁決?
========= ========= =========

另~

所謂的 "全數" 安置,應該並不等同於遠通電收徐旭東要 "無條件" 讓這些還沒有媒合成功的收費員們 "全數" 得到安置~

就像樓上某版友講的那個要當老師的例子一樣~

其他的還需要解釋嗎?~
噓噓東 罰款繳了沒?

還沒繳就請閉嘴!
不守法的商人.
專走後門.
打行政訴訟中


也支持收費員向高公局或遠通提起訴訟

Shuuta wrote:
所謂的 "全數" 安置,應該並不等同於遠通電收徐旭東要 "無條件" 讓這些還沒有媒合成功的收費員們 "全數" 得到安置~...(恕刪)

我何時說過無條件? 從頭到尾我只討論一個基本的邏輯概念

為何"有些" 收費員不去媒合, 有些收費員...blahblah, 這些不可歸責於遠通的部分, 老是被拿來說嘴, 就是不肯正面面對高工局所列"可歸責"於遠通的部分?

我都看不懂為何"有些"自願放棄權利不去媒合的, 就會造成法律倒向遠通那方,

你去買10件內褲, "有些"你自己買錯size, 所以就算這10件內褲裡面有破洞,你也不能退貨囉?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會因為你叫收費員,就會得到較大的眷顧
也不會因為你叫遠通,你就該理虧欠電。

迴旋曲 wrote: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會因為你叫收費員,就會得到較大的眷顧
也不會因為你叫遠通,你就該理虧欠電。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會因為你叫收費員,就會得到較大的眷顧,依約該給的就給.. 不該給的.. 未必能給.

理虧 當然就是欠電.....


相信 遠通 一定會輸.. 支持 遠通應該要繳交罰款 .


謝謝
遠通還不去繳罰款? 以為用訴訟就不用繳罰款嗎?

徐旭東=不守法的商人代表之一
ichirohiro wrote:
我何時說過無條件? 從頭到尾我只討論一個基本的邏輯概念
為何"有些" 收費員不去媒合, 有些收費員...blahblah, 這些不可歸責於遠通的部分, 老是被拿來說嘴, 就是不肯正面面對高工局所列"可歸責"於遠通的部分?
我都看不懂為何"有些"自願放棄權利不去媒合的, 就會造成法律倒向遠通那方,
你去買10件內褲, "有些"你自己買錯size, 所以就算這10件內褲裡面有破洞,你也不能退貨囉?


這要看所謂「可歸責」的部分究竟指什麼?

遠通有沒有開職缺出來?有
除了某些需要門檻、技能的職缺,無門檻的職缺有沒有開出來?有
這些無門檻職缺數夠不夠456位選擇不領補償金的收費員?夠
遠通和高公局有沒有辦職前或在職訓練?有
如果以上遠通該做的都有做,就很難說有可歸責於遠通的事由導致收費員無法全數轉置

你可以在youtube注意看一些收費員的訪問,他們的說法不外乎以下:
1.遠通開不適合的缺(事實上無門檻的缺更多)
2.遠通的工作不適合、沒前景或無法適應(什麼叫不適合說不出來,不適應這也可以當理由?)
3.他們要政府補足年資(政府有發7個月補償金,事實上相當於資遣費,但他們要求比照勞基法舊制,或甚至比照另一個民營化的事業機構台北航空貨運站,一次要四十幾個月的資遣費)
4.訴諸自己多可憐,只能失業或打零工什麼的,但說不清楚為什麼遠通的工作不去做,或總是有一些個人理由不去。
5.他們要政府安置,卻又說自己不是想藉此轉正式公務員(意思是在暗示政府應該繼續在其他單位約聘他們)

我所想到唯一可能可以拿來告遠通的,就是媒合成功的247人當中,有100多人離職,除非這當中有人可以清楚舉證遠通故意涉及職場歧視、霸凌或惡意逼退的情事,才有可能構成可歸責遠通的事由。但別忘了,遠通提供的方案還可以二次轉置,也就是第一份工作收費員如果發現不適應或不適合,可以再轉置媒合一次。這100多位收費員有沒有選二次轉置這我不知道,但我看訪問知道有部分收費員受到自救會的鼓動,不再參加二次轉置,變成抗爭的一員。

另外退休金或資遣費問題,要告也是告政府而不是遠通,到現在還沒有收費員去告,這個才是這整個事件中,相對來說政府在道理上最站不住的(但不見得違法)。簡單說就是約聘的收費員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收費員主張應該所有年資都適用,但政府不這麼認為,其認為公務機關下的約聘人員,可以用行政命令管理,一直到97年才把收費員納入勞基法,所以一些有20幾年年資的收費員會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因為如果適用勞基法,第一約聘是有條件限制,連續工作滿一定時間就相當於正職人員。第二資遣費有差,94年以前的舊制資遣費一年是一個月,如果30年年資的收費員,是可以領到20個月以上的資遣費。

如果我們用現在的觀點來看,確實沒有不把收費員納入勞基法的理由,但這茲事體大,首先政府任用的人員不具正式公務員資格的非常多,全部完全適用勞基法政府財政無法負擔,特別是這幾年各界不斷要求政府組織瘦身,減少公務員人數,這二者是無法平衡的。再來勞基法在我國一向就是慢慢演進,有些人適用有些人不適用,適用的還不見得享用所有勞基法權利,例如最近才禁止適用責任制的行業。所以如果收費員告政府,最可能的情況是政府所有的作為都符合形式上的法律,但結果明顯對收費員不公,只是這種不公有其歷史背景,甚至有政治與社會經濟考量在內,遇到這種情況法院沒有權利不去適用這些法律或行政命令,最多是暫停審理然後申請釋憲,但這種麻煩事沒幾個法官願意做,一般就會直接判收費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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