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在我就在 wrote:
你真的有看過釋字535...(恕刪)
看過釋字535號解釋文..其中有敘說..
依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
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如果.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白話.就是警察[執行公務]..
所以逃逸臨檢就是..拒絕臨檢..就是妨礙警察執行公務..
警方可以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解釋文已說很清楚了...
疑似酒駕逃逸..變成『妨礙公務』現行犯罪名加以逮捕。
不然.警察追什麼..是以『妨礙公務』現行犯罪名加以逮捕。.
你以為什麼人都看得懂解釋文.那寫的人就不是大法官了..
專業.專業.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