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張照片真的蠻讓人反胃的...要看腹肌我去看模特兒的海報就行了為什麼要看一個奇怪的人張大腿幾乎快露點...醜斃了!!!貼一塊膠帶還是紗布的在重點部位美感零分!適度裸露與表現肢體肌肉有美感莫名其妙脫光張大腿說是在表達訴求...?那以前那些跳到女生面前拉開大衣的暴露狂應該都無罪了反正也只是在表達訴求他們也應該出來要求立法
JasonQ wrote:'游泳池是公共場所...(恕刪) 墾丁大街是「街上」不是海邊。有商家、住家、大人、小孩、男女、老外、台客… 還有寵物其實不只比基尼辣妹,也會有少部份愛現的小褲褲男。墾丁大街餐廳吃飯,餐廳內常常有比基尼辣妹陪你的眼睛吃飯。
整篇看完蠻有趣的記得年輕時到澳洲逛夜店當地夜店附近有一家非常有名的Gay Bar公車站牌剛剛好就在Gar Bar附近要搭公車回住宿地點一定會走路經過這時會看到多不敢相信的裝扮大家都可以在Gay Bar門口看的到PTT上那位第三點只套一只襪子的第三性算小兒科的某位澳洲禿頭胖肚大叔的裝扮真的讓我超有映像澳洲禿頭胖肚大叔也不會因為我經過Gay Bar就對我拋媚眼、送飛吻同樣的我不會因為映像深刻特地的去偷拍澳洲禿頭胖肚大叔然後在網路上嘲笑那為何在台灣......雙方跟吃炸藥一樣只差沒在馬路上亮刀槍互幹了
Bacteriophage Boxer wrote:既然你這麼喜歡同性戀,那我由衷祝福你生出來的小孩不論男女都是同性戀,記得你的男孩滿20歲有完全行為能力後,(恕刪) 同性戀好像生不出來耶.除非是領養不然好像無法無性生殖.其實這問題有點廣.同性戀立法後請問有無守貞或抓姦的問題?如果是雙性戀呢?如果登記同性結婚後那守貞的判定為何如何判定外遇?還是通姦除罪化?繼承是否也要改?一堆問題好像政府根本沒有想清楚.拋出議題只想掩蓋上一個未完的議題?講了半天所有議題也無答案?真是越來越亂了.
大言炎炎 wrote:所以台灣遊行的位置...(恕刪) 我是這樣解釋遊行位置他們有申請對我來說 那邊就是Gay Bar我非到必要不會過去即使我萬不得已要過去附近辦事情也請不要拋媚眼送飛吻給我(更不要寄照片給我)我的老菊花雖然不值錢但也不是拋媚眼送飛吻就可以得到的
bobbook wrote:我是這樣解釋遊行位置他們有申請對我來說 那邊就是Gay Bar(恕刪) Gay Bar是聯誼、求歡的場合集會遊行,是表達訴求的場合申請了集會遊行,就可以把整條街當Gay Bar?
JasonQ wrote:誰跟你說是心理準備? 大街上是像海邊一樣適合穿泳裝的場合嗎? 不囉嗦,直接貼你前面的發言:JasonQ wrote:游泳池花錢進入,表示有篩選 ~ 其他人既然進入泳池自然會有心理預期會看到泳裝在海邊本來就會聚集要游泳的人群,穿著泳衣本來就合理 ~ 你到海邊難道不會預期到會看到有人穿泳裝戲水?....平常在街上行走的人會預期到會有個只想呈現肉體的同志腳色在街上展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