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nmaker wrote:
如真能減量,假設減到剩1/3,原先設計的最終處置場,就多騰出2/3空間,
可能有些國家會選擇收費,開放他國的核廢料進駐...(恕刪)
如果有那種願意收他國高階核廢來深埋的國家,現在就可以報價,蓋個全新深埋場給外國用不就行了?根本沒必要等甚麼未來技術。
但是還沒有國家說會收外國高階核廢深埋。因為自己國內深埋場蓋起來已經夠麻煩了。
(低階還可能談得成,譬如盧森堡/摩納哥這種小國,醫療產生的低階核廢埋自己領土對鄰國也是有一樣影響,鄰國願意幫忙淺埋。但是台灣別再幻想這個了,蘭嶼低階核廢拖了幾十年也沒見到能談成。如果還拼命說夢話,幻想外國會收的話,像蘭嶼就被迫去定期花大錢換封裝桶,這只是讓台灣自己處理費用一直無止境的增加,)
另外,
你以為可以騰出空間的技術,都是商轉都還遙遙無期的夢囈居多。
甚至有的根本不相干(譬如核融合是氫的融合,根本與核廢料無關。)
深埋場沒必要等這些夢話成真。高階核廢埋好之後,會封土回填,之後永遠不會打開。
不會傻傻的燒自己的錢,花人力物力監管(不經濟),去等一個畫餅充飢的未來科技(不科學),然後把國民沒說要收的外國核廢收進來(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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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已經有多個國際條約,基本上就以不收外國有害廢棄物為原則。免得富國去欺壓窮國。台灣就算沒簽這些條約,跟別國談也得用這些當基礎。
譬如【巴賽爾公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7%B4%E5%A1%9E%E7%88%BE%E5%85%AC%E7%B4%84
減少有害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的環境污染。
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6-05/24/content_5350144.htm
序言(xi)深信就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相适应而言,此类物质应当在其产生的国家中处置,
【倫敦海拋公約】禁止拋海。
【南極公約】禁止丟南極。
..........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