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真相就是「公平正義」的彰顯—亦即加害者獲得合理的制裁及付出應有的代價


curstw wrote:
我要指出的是大家的初...(恕刪)


請問樓主一下
整人
被判刑
被關
丟了工作
失去退休金
懲罰不夠嚴重嗎????

我把國中同學的凶兆
整個扯掉
到現在都沒事
你覺得
她們沒付出代價嗎
curstw wrote:
如果今天軍檢可以下這樣的結論:

「四大惡人整人意圖明確,違法送洪緊閉,最後致洪生死亡,直接因果關係甚為明確,起訴故意殺人罪。」

如果真要這樣辦, 應該就不只軍中, 學校社會也一樣

如果有幾個學生, 用言語霸凌一個同學, 日積月累, 這同學忍無可忍最後自殺了
那是不是也全起訴故意殺人罪?
A Pink, Hello Venus

laovvye wrote:
整人
被判刑
被關
丟了工作
失去退休金




如果夠嚴重的話,大家就不會覺得氣憤難消了。

要不是軍方要整他,違法把他送關緊閉,也不會造成他死亡。

可以成立直接因果關係連結,

也就是應該受到「一命還一命的」懲罰。


同理,上樓舉霸凌別人,害人自殺,

大家情感上也會要霸凌別人的人付出代價,

而實務上,也不是沒有機會成立殺人罪。
curstw wrote:
如果夠嚴重的話,大家...(恕刪)


1.
你說的並不是直接因果關係
而是間接
在刑法上叫"條件說"

實務上
不採"條件說"
而採"相當因果關係關係"及"客觀歸責"
洪案在刑法上叫做"因果關係中斷"

2.
所謂凌虐後被害人自殺
是不會成立殺人罪的
刑法上這種行為叫做"加重結果犯"
凌虐的結果為"故意"-刑第13條第1項
自殺的結果為"過失"-刑第14條第2項

3.
刑法上所稱之殺
是必須需具備"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
且客觀方法是必須在"經驗法則下有效致人於死"的
才稱為殺

4.
刑法上沒有所謂的一命抵一命
刑罰是看"法敵對"
對法律的敵對程度越高
罰責越重

以西班牙火車事件來說
駕駛是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而不是以80個殺人罪起訴

以殺人來說
處罰還前置化
就算是未遂或預備犯也處罰

而有些法敵對程度較低的行為
就算你有相關意圖及舉動
未達既遂他也不會處罰

5.
上述皆為實務的操作方式
不信的話可以問律師

法律上的操作
絕對與一般人的情感相差很多
受過法律訓練
才會了解為何要如此操作
非具法律概念者
不建議以個人情感來加入法律討論
laovvye wrote:
法律上的操作
絕對與一般人的情感相差很多
受過法律訓練
才會了解為何要如此操作
非具法律概念者
不建議以個人情感來加入法律討論




其實這正是我的重點,所以我文章開頭便說此事件是「法律與人民期待的落差」。

我覺得很少人辨識到這一點。所謂「追可能莫須有的真相」,

只是為了將大家心中認為該「一命償一命」的對象給予應當的制裁。

會這樣,也是大家「隱約」感覺依這樣的因果,可能很難對"心中認為"應負責的人給予"心中認為"應當的制裁。

其實,如果檢方可以這樣牽連:

「四大惡人整人犯意明確,違法關洪生禁閉,最後導致洪生枉死,建議起訴非常之重刑。」

那就不需要「集體虐殺、滅證、凌虐、陰謀論、滅口掩蓋軍中不可告人事情等等」的網民要的「真相」了。


現行的法律並不能體現人民心中的公平正義,

即「加害人」(違法關洪生緊閉的人)於此套法律制度下安然逃出,

即現行的法律不足以治罪。

但是現行的法律並不是絕對的真理,也不代表絕對的公平正義,

才讓人不滿。


如果是陪審團制度,違法關洪生緊閉的人(有整人意圖),卻害洪生枉死,

我想殺人罪不見得不會成立。



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關係等等都是一種學說,並不是實務界採用,所有法官都採用,

每個法官心證或有不同,這跟他受教育的背景(留美、德、日、英、法等)、個人性格等多少都有關係

更何況判斷因果關係也沒有一定的準則,而在論述的道理。

此case不是僅是「菜刀製造商製造菜刀,而甲拿菜刀殺人」這樣淺顯的例子,

而是其關洪生緊閉的決定、動作是嚴重違法,且其帶有整人犯意,

如不是其惡意為之,則洪生不會發生這樣的遺憾,這與菜刀製造商有本質上的差別。



當然,法律人看這件事可能連過失殺人都不到,
(但法律是人訂的,就有修的可能。)

但有那個法律人敢公開發表自己的見解呢?



curstw wrote:
其實這正是我的重點,...(恕刪)


法律就是一種社會學
法律是人定的
只是經過相當多的討論
而且以不同角度去看如何施行才能達到真正的公平正義
講白一點
一般鄉民哪管那麼多

我覺得並不是法律不符合人民期待
而是人民不了解法律怎麼運作
現在資訊那麼發達
隨便G都有資料
這能怪法律????
法治教育落實才是最根本之道

laovvye wrote:
我覺得並不是法律不符合人民期待
而是人民不了解法律怎麼運作
現在資訊那麼發達
隨便G都有資料
這能怪法律????
法治教育落實才是最根本之道




哈哈,我還真G不到有關洪案的法律專業人員發表的專業見解呢!

還有如果法律都能客觀的推論沒有變數,那還需要開庭辯論嗎?

最後還不是看法官心證?

你舉出的法律「實務」見解又能算是絕對「對」的見解嗎?



其實「陪審團制度」與「法官審判制度」就是法律哲學的思辨,

現在爭論的點就是反省、檢討、改革,

早已超脫你服鷹本國法律架構的層次了。





curstw wrote:
恕刪)


這麼說好了
你說學說是法官自由心證
理論上是對的
但在實務上卻是大錯特錯

先以刑法第21條第2項簡單來說好了
上級長官下的命令
有違法之虞
但又不敢抗命
怎麼辦????
答案是"跟長官要書面"
問題是實務上不會有人這樣搞

高等法院專門生產一種很討厭的東西
就是"判例"
判例對法官沒有直接的約束力
法官仍可採心證

接下來問題就來了
當判決牴觸判例
案件就有可能被發回
而這就是打法官考績的一樣標準
而考績影響到年終,升遷及去留
所以實際上法官的心證其實是受限的

對法律人來說
鄉民就是法治的最大絆腳石
所以會為了所謂"公平正義"挑戰判例的法官
其實很少
除非是想轉檢察官或律師
不然實務上的情況就是這樣了

有誤煩請指正

laovvye wrote:
對法律人來說
鄉民就是法治的最大絆腳石
所以會為了所謂"公平正義"挑戰判例的法官
其實很少
除非是想轉檢察官或律師
不然實務上的情況就是這樣了



不過我想強大的民間輿論應該多多少少會影響法官的心證?

所以此次1985公民聯盟的盛大靜坐抗議應該是有起很大作用的。

curstw wrote:
要不是軍方要整他,違法把他送關緊閉,也不會造成他死亡。


這段話,看過起訴後,比較完整一點應該是這樣
要不是他跟范產生嫌隙,然後又犯了一些錯,范也就找不到把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送他去禁閉室,他也就不會出事。
送禁閉不是靠長官高不高興就能送,洪要沒把柄讓人逮到,長官再不爽洪,也找不到理由送他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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