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su wrote:當初學生要求「逐條審查」服貿協議的布條,悄悄從議場內撤下這是中天亂報嗎? 配上影片12:46總統回應「逐條審查」執政黨黨團決議一致支持18:35收起要求「逐條審查」布條 當然!是中天亂報!!影片中18:35分時被收起來的,我看得很清楚,只看到"七成...""要求..."等字樣那裡來的「逐條審查」四個字啊?!根本是中天沒證據,亂報!....不用負責嗎?!
blue78 wrote: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按這裡在新視窗中開啟影片)參考看看 這部18分的影片可以好好參考方便的話也搜尋下黃國昌的法律背景政府做的任何事情本來就是該於法有據為什麼張慶忠主張30秒就能通過服貿?因為確實是有法條或許可以引用(但並不代表他引用正確)那些黑衫軍也說了,立完法再來審服貿沒有法條能引用是要怎麼審服貿?所以從來沒人說服貿不能簽只是這個先立法的先決條件必須先完成懂?別再亂扣人家什麼拖垮台灣國際競爭力的帽子了人家的訴求根本不是不簽服貿而是先立法→審服貿→服貿生效根本沒看懂還批人家一直改訴求實在是
blue78 wrote:參考看看...(恕刪) 十分感謝你提供的這個參考,裡面有很多有意義的內容,但是還是不能解決我的疑惑,誠如這個影片中黃國昌律師所引用的美國TPA和韓國的通商條例法案,這兩個例子的確都是制定一個法律去監督行政部門的對外貿易談判,但是這兩個法案并不是針對已簽訂協議的審查的,黃國昌律師也有說明它們是針對在簽訂協議過程中的監督的,而目前的服貿協議,是已經簽訂的。所以我個人理解,對未簽訂協議的立法監督,是很有必要的,而對已簽訂的協議的逐條審查,是靠具體業界和專家來做評估為標準的。從本質上來說,TPA也好,通商條例法案也好,包括正在醞釀的兩岸協議監督機制也好,這些法案都只不過是一個授權法案,授權行政部門去談判用的,而不是一個用來審查已簽訂的協議的法案所以,回到我的問題原點,我認為,現在逐條審查已簽訂的服貿協議和對未來協議制定監督機制的立法,是不矛盾的,應該同時進行的。這樣不會浪費時間。
GoDuck wrote:先引用一下新聞,陳為...(恕刪) 沒錯!那些是程序問題!"先立法""後審查"或二者併行結論可能一様也可能立不了法也進不了審查估且不論服貿利弊但二黨互相牽制尤其遇到大陸議題時我們只能原地踏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1/today-fo4.htm施明德也批民進黨團杯葛ECFA,建議民進黨團應在審查時,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政府以後跟中國簽署任何協議,都比照條約;同時提升海基會層級,使其直屬總統府,讓兩岸交流是政府對政府的規格。對此,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批施明德自打嘴巴。管碧玲指出,是馬政府先一頭栽進去,把台灣的命脈都交給中國,才要怕中國利用終止條款以商逼政,且ECFA第十三條直接讓未來的後續協議自動生效,怎還有比照國際條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