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抗議者說中正一分局違憲的說法請益

根據集遊法許可制不許可的部分

有需要確定未來會違法的嗎?
違憲~~~~時間還沒到吧~~~!
騙騙無腦的人!



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茶

現在還是民國一0三年吧~~~~~~~~!

~~~~~~~~~~~~~~~~~~~~~~~~~~~~~~~~~~~~~~~~~~~~~~~~~~~~~~~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8
就算看時間跟新解釋
也只對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對嗎?

kantinger wrote:
就算看時間跟新解釋也...(恕刪)


對
集會遊行需要事先申請,是因為會佔用公共空間,有交管或安全與調派警力等需要,所以要事先聲請。
可是無法預期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是無法預期某狀況一定會發生而事先聲請(例如319槍擊案),所以這部分違憲。
至於公投盟都已經在立院待5年了,根本不符合緊急性及偶發性不必事先聲請的要件。
至於不准公投盟的申請,是因對方屢次違法且屢勸不聽;就像給你駕照,如果你一再違反交通規則,嚴重了吊銷駕照。
中正一分局表示日後對於公投盟申請的集會遊行一律拒絕許可,此點確實有適當性的問題。
但任何人,包括政府機關、公務員個人的意思表示(意見的表達),在未實際做成行為之前,都不能直接認定成違法或違憲,因為違法或違憲的認定是根據實際的行為及結果去認定,不能直接處罰到思想層次。
故中正一分局不能因為公投盟之前有違法集會遊行的情況,而直接駁回申請。必須有實際的資訊足以認定
公投盟的申請或集會遊行有非和平的情況或高度可能性,才可以駁回或撤銷許可。
同理,任何人也不可以在沒有向中正一分局申請集會遊行,更沒有被中正一分局實際駁回之前,就直接認定中正一分局違法或違憲。
簡單講,就是用[沒有真的作,嘴巴講開開玩笑不行嗎?]的觀念去理解即可。


另外,大法官會議釋字718號解釋所提到的:
[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這兩種集會遊行,其實現實上根本很少會出現,只是一種書待法律人喜歡講屁話、幻想的法律概念產物而已,也正好讓非理性、和平的民眾有機會找警方的麻煩而已。
想像一下,有多少集會遊行要表達的意見是會在事起倉卒的情況下,又有什麼特殊原因會使民眾未經召集自發聚集?
又要表達意見給公務部門或其他民眾,這類意見應該與公正事務有關,自然要對於自己的意見好好的思考過,也要收集相關資訊,這才是成熟理性的公民所應具備的水準,也是一個負責任人應有的表現。大法官說得這兩種集會遊行如果真的有,往往也是一群非理性、只有立場的不看是非的爛人組合,他們聚在一起,合理的推論,通常也只會鬧事,他們的意見有只是廢話而已。



南風1206 wrote:
簡單講,就是用[沒有真的作,嘴巴講開開玩笑不行嗎?]的觀念去理解即可。

其實,就身為主管機關的立場,
有些事是可以做但不能說的,
他可以針對該團體之後所提出的申請一一提出理由駁回(只要理由充分),
但卻在該機關發的公告寫出"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有已經申請的嗎?
主管機關可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集會遊行
若不同意,該團體亦可申書上級機關。

以上
方局長的一時口頭氣話
不等於下一次的行政處分

白話來說
今天說我以後絕對不允許你們遊行!
跟
未來的某天依法聲請被作出拒絕處分

目前頂多只能說方局長態度不好
但是畢竟抓到話柄就可以開始無限歡
違憲違憲用講的很簡單
光是要排進去釋憲的聲請就沒那麼容易
還必須找到得以聲請釋憲的客體
否則永遠便只能成為某種力量似乎強大實際卻空泛的主張

那天剛好有路過中正一分局
我真想知道那些A4印表機印出來的違憲兩個字
現場的人們真的有用憲法條文甚至是該號解釋文思考過嗎
還是就像紙的背面一樣空白

有律師開釋了, 舊法許可制明年初就將廢除

如果把民眾以集會未許可上告法院
法官裁量也會以新法即將實施為依據, 舊法將除罪化
所以不會用舊制來判決有罪

部分嘴砲利害的立委, 只願講前面, 缺刻意忽略後面, 嚇嚇你!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