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騙無腦的人!
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茶
現在還是民國一0三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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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8
但任何人,包括政府機關、公務員個人的意思表示(意見的表達),在未實際做成行為之前,都不能直接認定成違法或違憲,因為違法或違憲的認定是根據實際的行為及結果去認定,不能直接處罰到思想層次。
故中正一分局不能因為公投盟之前有違法集會遊行的情況,而直接駁回申請。必須有實際的資訊足以認定
公投盟的申請或集會遊行有非和平的情況或高度可能性,才可以駁回或撤銷許可。
同理,任何人也不可以在沒有向中正一分局申請集會遊行,更沒有被中正一分局實際駁回之前,就直接認定中正一分局違法或違憲。
簡單講,就是用[沒有真的作,嘴巴講開開玩笑不行嗎?]的觀念去理解即可。
另外,大法官會議釋字718號解釋所提到的:
[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這兩種集會遊行,其實現實上根本很少會出現,只是一種書待法律人喜歡講屁話、幻想的法律概念產物而已,也正好讓非理性、和平的民眾有機會找警方的麻煩而已。
想像一下,有多少集會遊行要表達的意見是會在事起倉卒的情況下,又有什麼特殊原因會使民眾未經召集自發聚集?
又要表達意見給公務部門或其他民眾,這類意見應該與公正事務有關,自然要對於自己的意見好好的思考過,也要收集相關資訊,這才是成熟理性的公民所應具備的水準,也是一個負責任人應有的表現。大法官說得這兩種集會遊行如果真的有,往往也是一群非理性、只有立場的不看是非的爛人組合,他們聚在一起,合理的推論,通常也只會鬧事,他們的意見有只是廢話而已。
南風1206 wrote:
簡單講,就是用[沒有真的作,嘴巴講開開玩笑不行嗎?]的觀念去理解即可。
其實,就身為主管機關的立場,
有些事是可以做但不能說的,
他可以針對該團體之後所提出的申請一一提出理由駁回(只要理由充分),
但卻在該機關發的公告寫出"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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