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
所以.......?...(恕刪)
我的搞成這樣,包含之前的停辦、國籍上公告跟這次的混亂
嗯~我還特別去找規則跟公告
淡江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規則
80.10.11 訓育委員會通過
84.10.27 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3.05(88)校秘字第○四九三號函修正
88.9.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89.06.15 經校長核定修正
91.04.24 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18 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02 室秘法字第0970000018號函公布
100.04.27 9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處會議修正通過
100.05.13 室秘法字第1000000026號函公布
101.10.24 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1.11.19 處秘法字第1010000093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淡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規則制定之。
第二條 淡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之直接選舉事宜,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依規定者,依選舉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章 選舉機關
第五條 會長之選舉事務,於每年三月份依下列各款籌組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一、選舉委員會由學生會聘請。
二、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委員。
三、委員會應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於學生會辦公室辦理選務。
第七條 選舉委員會掌理職權如下:
一、選舉公告事項。
二、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傳之策劃事項。
五、監察員及工作人員之遴聘、管理與監察事項。
六、投、開票所之設置與管理事務。
七、選舉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屬於違反本規則處分之評議與執行。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
十、其他有關選舉之事項。
第八條 選舉委員會置監察員若干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助選員違反選舉法規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人違反選舉法規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他有關選舉監察事項。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之預算,由學生會編列之。
選 舉
第一節 資 格
第十條 本校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皆可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經候選人之推薦,得依本規則登記為其助選員。
第十三條 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
第二節 選舉程序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之直接選舉投票日,由選舉委員會公告之。競選期為投票日前十日至前一日,非競選期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成立後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與名額。
二、投票日期
三、候選人、助選員之登記期間,應繳資料與保證金。
四、競選活動之起訖日期。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第七日後,於七日內接受候選人、助選員之登記。
第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助選員登記截止後二日內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之個人履歷、政見大綱。
二、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與程序。
三、投、開票之時間與地點。
四、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名冊及監察員名冊。
第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在開票結束後三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投票數、各候選人之得票數。
二、選舉結果。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刊登選舉公報,包括內容如下:
一、有關選舉各活動之起訖日期、地點與程序。
二、公辦、私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
三、投、開票之時間及地點。
四、有關選舉活動之其他報導。
競選活動
第二十條 候選人得從事下列選舉活動:
一、在校園內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宣傳品。
三、訪問選民。
四、其他不違反本規則之活動。
五、上列活動以不妨害、影響同學正常上課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 候選人之活動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並向選舉委員會報備,選舉後並應由候選人自行清除。
第二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得協調各候選人,統一安排公辦政見發表會、政見辯論會等選舉相關活動。
候選人自辦政見發表會、政見辯論會等選舉相關活動應由候選人向選舉委員會申請。
第四節 投票與選舉結果
第二十三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第二十四條 一、投、開票所之設置,票選工具之製作,由選舉委員會議決公告與製作。
二、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票匭即由選務人員封箱,運至選舉委員會指定地點統一開票。
三、前述流程應有監察員在場監督之。
四、投、開票之起訖時間由選舉委員會議決公告。
第二十五條 一、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二、有效票總數應逾選舉人總額百分之十五。
三、同額競選時,候選人得票數必須超過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選票。
四、若候選人之得票數,低於本會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一,則沒收其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廢票認定由監察員與選舉委員共同執行之。
第四章 妨礙選舉之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得予以違規之處分。
一、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放棄選舉,成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二、對候選人或助選員要求期約或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已放棄成為一定之候選、助選者。
三、對於投票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成為一定之行使人。
四、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妨礙他人競選、助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者。
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或演講散佈虛構事實,而足損害他人者。
六、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妨礙選舉委員執行職務或使其為一定之行為者。
七、故意破壞選舉委員會之選舉公告、選舉公報等。押留、毀壞、掉換或奪取票箱、選票、選舉人名冊、圈選工具等選務工具等。
八、投票時,將選票內容示於他人者。
九、惡意妨害投、開票者。
十、重複投票者。
以上各款,若違規情節上屬預備階段或情節輕微者,選舉委員會得以口頭警告。
第二十八條 對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者,得由選舉委員會議決並執行違規之處分或報請學生事務處處分之。
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助選員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得取消其資格:
一、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足以妨害選舉者。
二、意圖以詐術使選舉產生不正當結果,而著手實行之。
第三十條 候選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當選無效之宣告。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規則之行為,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皆得舉發,選舉委員會並應受理處置之。
第三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公佈開票結果二週內,發放候選人繳交之保證金,但候選人若有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者,得由選舉委員會議決沒收其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議會通過,送交學生事務處備查,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選舉公告


開樓是TVBS跟民視的新聞
那再看一下中時的新聞
選淡大學生會長 陸生慘遭除名
2014年10月15日 04:10
謝文瑄/新北報導
淡江大學第20屆學生會長首次有陸生參選,來自浙江的蔡博藝3度槓上淡大中選會,好不容易敲定10月底完成補選,孰料她13日弄丟學生證,選委會主委黃昱輔雖允諾「隔日抽籤時補件即可」,但對方當下卻鎖門,不讓蔡生補件、參與抽籤,更以「未完成登記」為由,取消參選資格。
淡大學生會選舉連續5年同額參選,今年還創下14.7%新低投票率,5月底展開補選作業,首度有陸生參選學生會,引發話題。
但選委會先在選舉公報加註「國旗」,再援引有瑕疵的103年學生會選罷法,提高當選門檻,上月15日逕行宣布停辦選舉,讓蔡博藝滿腹委屈。
經校方斡旋宣布10月30日前完成補選,參選人須於13日前完成登記,14日中午12時至12時30分抽籤。沒想到,昨日抽籤結束後,選委會主委黃昱輔宣布蔡博藝無參選資格,為此次選舉投下第4顆震撼彈。
蔡博藝無法置信地表示,她13日下午發現遺失學生證後趕緊補辦,傍晚6時許登記參選,一併繳交補辦的收據給選委會,雖黃生當下稱「收據不能證明學籍」,但允諾她隔日抽籤時補件即可。
蔡博藝昨日中午12時10分欲參與抽籤,卻遭反鎖門外,黃生會後淡淡表示,她12時未到即「遲到」未及時補件,故「未完成登記」。「太荒唐!」蔡博藝說,應該不需要搞這種小動作,但黃生強調,他已告知「抽籤前須完成補件」,是蔡生不符合規定,更把所有程序拖到最後一刻才作。
學務長柯志恩晚間與選委會臨時召開會議,委員們欲堅守「法」概念,打算集體請辭。柯志恩說,蔡生及黃生認知「補件時程」確有差異,但選委會應可再寬容些;無論選委會解散與否,選舉勢必如期完成。
那從這些資料來看~規則與公告皆未提到如果只持有學生證補辦文件能否登記
看來當時接受申請,是出於選務委員之決議
那抽籤程序跟辦法也未公告,以我國公職人員選舉來說
抽籤依登記號次為順序,候選人抽籤若未到亦未指定代理人經三次唱名後則由選委會代抽不得異議
假設該校選委會依循此例
那她因為未於抽籤時間準時到達,未完成補登,選委會自然不能代抽
只是當時是否已輪到她抽籤,她抽籤前是否能補登?
選委會主席黃同學的跟她說抽籤前要完成補登
蔡同學的理解是輪到她抽前要完成
還是在整個抽籤程序開始前完成登記
這就是柯志恩說的蔡生及黃生認知「補件時程」確有差異
也就是直向聯繫出了問題

當然決議權在選委會,既然自認堅守法的立場那我覺得無須辭職
是非對錯就交給大家判斷,各人自有一把尺
怎樣?夠認真吧!您的攤手我重視
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