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我沒有胸部 wrote:
你去看下面的留言就...(恕刪)


呵呵,懶得跑去看.不過.....豬吃的飼料,喝的水會是一點重金屬都沒有?這些豬養在平行時空嗎?這裡都有網友說越南豬可能有橙劑殘留跑到豬油去了.........
jiunyiu wrote:
呵呵,懶得跑去看.不...(恕刪)


那些瞎起鬨的人
基本上就有病

一件事情 自己在那大起大落
這本身接收訊息的管道 就有很大問題了嘛
連這道理也不懂
程度怎麼差到這樣呀

uto231 wrote:
作者:楊律師絕大多...(恕刪)
我只看到律師的專長
不見化工的底子
即然頂新油這麼好
你們應該多喝一些

gccg wrote:
我只看到律師的專長 ...(恕刪)


化工的底子?
這新聞有看過了嗎?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頂新油案今日再度開庭,除了進行供述證據的確認程序外,合議庭五月至頂新屏東廠抽驗油槽的報告也終於出爐,判斷油品是否是回收油和餿水、地溝油的指標皆合格,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平均為6.9%~8.1%、符合不得大於25%之規範,黃麴毒素和丙烯醯胺都是未檢出,證實頂新自越南進口之豬油並非檢方所稱之不符合人體食用。

總極性化合物含量為油炸用食用油品質之重要指標,若驗得數值大於25%,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廠商自主管理原則。因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去年十月抽驗油槽,驗得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大於40%,遠超過25%之標準,質疑槽內油品已經過長期高溫油炸,可能是回收油和餿水油,該份檢驗報告也成為檢察官控訴頂新證據。

但案件進入審理後,將檢察官所提示之報告與另一份屏東縣衛生局檢驗報告相比對,在同個油槽的抽驗數值,屏東衛生局驗出總極性化合物卻是小於5%,與檢察官抽驗數據南轅北轍。為了釐清總極性化合物之產生原因以及兩份報告之數值差異,合議庭已先後傳多位專家鑑定人以釐清此專業問題,更於五月親下屏東重新抽驗。

辯方律師表示,因頂新油槽已封存不再生產,為使抽樣數值正確,容量為200公秉的油槽必須至少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上中下分層抽樣再混合取得樣本,檢驗數值才具有代表性。但檢察官當時去抽驗時,卻僅加熱不到24小時,更只從油槽最下方油閥處取樣,所驗得之數值並不準確。而屏東縣衛生局依照正常程序抽樣,所得之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合議庭也以標準抽樣方式驗得數值6.9%~8.1%,可見此數據才足以代表頂新油品之品質,且數值也與新鮮熬製豬油相當。

此外,從檢驗報告中也可看到,丙烯醯胺成分未檢出,代表油槽內豬油不是薯條或炸雞裹粉後高溫油炸後之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是未檢出,證明非發霉汙染的餿水油。而代表油脂本質的碘價也落在55~72的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可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

根據歷次開庭傳喚專家鑑定人並釐清證據,可知頂新所有自越南大幸福進口之豬油,都依法以食用油名義報關、並繳交20%關稅,經食藥署檢驗合格才進口。辯方律師表示,檢察官錯誤取樣方式導致之錯誤檢驗數值,卻拿來作為指控頂新詐欺之證據,足以表示檢察官是匆促起訴、未善盡舉證義務,如今檢驗報告出爐,也可證實頂新製油並未有任何不合法之行事,進口之豬油原油合於人體食用標準,也非回收油、餿水油或地溝油等廢油。
uto231 wrote:
作者:楊律師絕大多...(恕刪)
這應該是最明白易懂的懶人包了,比太陽花的服貿懶人包清楚多了。

裡面有一段非常有趣:

Q:是不是偵查檢察官用錯誤的方法檢驗才導致敗訴(快篩法)?若偵查檢察官一開始就用正確的方法檢驗(管柱層析法),就能把頂新被告定罪?
A:油放越久,敗壞的可能必定提高,當法院在「半年後」鑑定都能通過標準,表示「半年前」偵查檢察官用正確的方法鑑定肯定也會通過標準,所以仍無法用來定罪,所以這真的不是偵查檢察官能改變的,大家不要再誤會偵查檢察官了。


這讓我想到一個故事:

檢方:我在這條河抓到一隻魚,這條魚是被毒死的,化驗出來這條魚屍體裡的毒跟三顆星工廠所產生廢水裡的毒一樣!
法官:你這條魚什麼時候抓的?
檢方:三個月前。
法官:你有辦法證明三個月前這條河的河水只有三顆星工廠在排廢水嗎?或者是三個月前這家工廠曾經排放過跟這條魚染毒是一樣的廢水?
檢方:沒有!但是排廢水到這條河的工廠只有三顆星有相符的成份。
法官:你有辦法證明這條魚是被廢水毒死的,還是死後被廢水染毒的?
檢方:沒有。
法官:你有辦法證明這條魚是這條河裡抓的嗎?
檢方:沒有。
法官:那你是在求刑個_____!
-------------------------------
當然,對於眼睛和耳朵裝了篩子的人,只願意看的到聽的到自己想看到的聽到的人,這份懶人包是沒用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這應該是最明白易懂的懶人包了,比太陽花的服貿懶人包清楚多了。

裡面有一段非常有趣:

Q:是不是偵查檢察官用錯誤的方法檢驗才導致敗訴(快篩法)?若偵查檢察官一開始就用正確的方法檢驗(管柱層析法),就能把頂新被告定罪?
A:油放越久,敗壞的可能必定提高,當法院在「半年後」鑑定都能通過標準,表示「半年前」偵查檢察官用正確的方法鑑定肯定也會通過標準,所以仍無法用來定罪,所以這真的不是偵查檢察官能改變的,大家不要再誤會偵查檢察官了。

這讓我想到一個故事:

檢方:我在這條河抓到一隻魚,這條魚是被毒死的,化驗出來這條魚屍體裡的毒跟三顆星工廠所產生廢水裡的毒一樣!
法官:你這條魚什麼時候抓的?
檢方:三個月前。
法官:你有辦法證明三個月前這條河的河水只有三顆星工廠在排廢水嗎?或者是三個月前這家工廠曾經排放過跟這條魚染毒是一樣的廢水?
檢方:沒有!但是排廢水到這條河的工廠只有三顆星有相符的成份。
法官:你有辦法證明這條魚是被廢水毒死的,還是死後被廢水染毒的?
檢方:沒有。
法官:你有辦法證明這條魚是這條河裡抓的嗎?
檢方:沒有。
法官:那你是在求刑個_____!
-------------------------------
當然,對於眼睛和耳朵裝了篩子的人,只願意看的到聽的到自己想看的到聽的到的人,這份懶人包是沒用的。...(恕刪)


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也無法感動一個不愛你的人,更無法去幫助一個根本不想改變的人!。
柯p都直接下定論說要在明年
給kmt教訓,把事情硬扯是政治
護航,還期待能有什麼理性討論
空間?
gccg wrote:
我只看到律師的專長 ...(恕刪)

他文章哪點說頂新油好。。。
要支持頂新的。。。
不要把ptt那套拿來01被打臉好嗎?
假如這個案子真的是三方矛盾,
也難怪會辦得這麼荒腔走板,
如果楊律師的原料油說法成立,
那就真的是食藥署的問題,
不過它們居然還在推??

以黃豆為例,
對大量生產黃豆的美國來說,
就根本沒有所謂[飼料級黃豆],
只有基改與非基改/IP認證的差異,
但台媒硬說有所謂[飼料級黃豆],
因為沒有袋裝、豆子破碎等就是[飼料級]?
對於美國農夫來說
你買最高級的黃豆去做飼料,他也沒意見!

uto231 wrote:
以黃豆為例,
對大量生產黃豆的美國來說,
就根本沒有所謂[飼料級黃豆],(恕刪)


我一直不太願意戳穿這一點
舉例:葵花油
這是葵瓜子加工榨取的
可是有多少人知道
葵瓜子分食用與榨油兩個等級
差異在其含油量(品種)
你可能以為你是吃瓜子所以是食用級
但是其實因為成本關係
你吃到的是油葵

哇!完蛋了!要開始罵人了!
罵誰?
罵你自己吧!
不是因為商人無良
是因為你自己不肯花錢
你只配吃油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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