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搶錢啊,因為不管是公車拍其他車輛違規,還是其他車輛拍公車違規,通通都是要罰錢的!反正都是政府穩賺不賠,什麼改善交通的措施都不用做,讓民眾自己去互咬,高雄市政府吹冷氣爽開單就好了!魚竿遊 wrote:好像之前有試辦過被罵搶錢
frits wrote:其實只要增加一個規定:檢舉者有獎金。保證路面瞬間清爽,違停再也不出現。行車記錄器人人皆有,不檢舉的原因只是因為缺乏誘因... 不用獎金,只要不需要附上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即可,最近錄到幾個違規,從內二車道於路口綠燈後直接跨輛個外側車道右轉,根本不想要獎金,但看到這個規定就算了.理由很怪,要姓名電話是用來"萬一對違規事項有疑問要打來詢問"?如果付上行車紀錄器影片還不夠清楚,1.那我還能提供甚麼給政府?2.還是我嘴巴說說就可以構成檢舉要件?
matiz~ wrote:不用獎金,只要不需...(恕刪) 你只要附上姓名,電話,地址後就不是匿名檢舉了假如我是你要檢舉的對象,我根據你的姓名地址電話反告你誣告還有變造證據,然後大家一起玩下去.....其實這就像在舉報流動賭場你一曝光,就會被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