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gar2015 wrote:那一項 法律上的平權...(恕刪) 你比大法官都厲害嘛,事實上憲法的確有保障人身自由與平權的,如果大法官肯釋憲,同婚早就沒啥問題。只是他們還是傾向立法來完善民法。憲法是凌駕於民法上的,所以美國2014就是透過釋憲達成52州全同婚合法,不愿配合發婚證給同性伴侶的公務員是會被判刑的。
美研師 wrote:可以遊行、可以爭法...(恕刪) 遊行當天剛好經過,我和女友好奇之下駐足觀看。其實九成五以上的遊行民眾就是一般穿著,但是當我看到只穿小褲褲的猛男時,下意識的講了句「會不會太超過啊」女友回我一句「欸?上次在墾丁大街,你看到滿街只穿比基尼的美眉跑來跑去,怎麼不覺得太超過? 那個布料只勉強遮3點,你倒是看的很開心呴」,瞪了我一眼,「你就是歧視,雙重標準」
1. 不支持同性戀與相關婚姻平權,但接受每個人都有成為同性戀者的自由,覺得同性戀者實在很玻璃心或有被迫害妄想症,講幾句都不行,就要打成迫害歧視,要求跟一般人相同權利,卻像被政客藝人捧成恃寵而驕的特權份子,實在很奇怪,2. 天主教當然可以公開批評同性戀,但相較起神職人員大量而且持續的戀童惡行,其實比批評同性戀者的這些話更為惡劣,卻只看到掩蓋而不是公開反省,不能否定天主教的奉獻付出,但如果本身的性惡行無法改正,就沒資格批評同性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