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itoT wrote:我是異性戀,我不支...(恕刪) 同性戀應該要有婚姻權嗎?所謂的婚姻,是男女之間自願進入的契約,基礎在於生育、撫養和支持孩子,也就是男+女的組合。因此同性戀想要法律上平等的地位,那就另立專法,而不是去改變現有婚姻的定義。人類之所以能不斷地繁衍,基礎在於異性戀,絕不是有違自然規則的同性戀,沒必要為了少數人去委屈多數人!
TXLC wrote:同性戀跟異性戀本來就不是同類,不存在差別對待的問題。...(恕刪) 原住民跟漢人也不是同類?所以差別對待是合理的?南部人跟北部人不是同類?所以差別對待是合理的?窮人跟富人不是同類?所以差別對待是合理的?如果同性戀跟我們不是同類,那為什麼要發給他們國民身分證?如果同性戀跟我們不是同類,那為什麼他們享有中華民國國民一切的權利,除了婚姻?這不是很怪嗎?而且,是不是同類是你說了算嗎? who are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