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滿16歲合意性行為沒有違法

TfhC wrote:
才女作家陳奕含自殺風...
然而,若陳嫌說詞屬實,16歲以上之合意性行為沒有違法。

(恕刪)


陳嫌若不是補教名師,就不可能認識林女,也不可能取得林女的好感或信任。

我們在外,遇到老師或回學校找老師,我們還是叫我們的老師老師,我們的老師永遠都是我們的好老師。

陳嫌
TfhC wrote:
所以當年林家沒有提告,表示此事沒有違法?
林家並非弱勢,要是能告應該早就告了。

不過,補習班老師是已婚,還跟是自己學生的小女生交往。
就算是小女生自己投懷送抱,補習班老師也應該拒絕。
想要交往,離婚後再來說...

這種道德上的瑕疵,雖然沒有違法,
我們還是可以唾棄他...
反正唾棄一個人也沒有違法...

jaar1234 wrote:
也可能是不懂法律,...(恕刪)


一個補習班老師,那能用"利用權勢..."治他罪 ?
第一, 她行動是自由的
第二, 他不是教授, 無法用此職位, 不讓女方畢業
第三, 他不是上司, 女方不順從他, 他也無法讓女方沒工作

所以只有一種方法, 就是要証明女方遭暴力威脅, 但問題來了, 看來只有當事人才能提出証明是否遭遇暴力,
若沒有暴力, 那就是男方用他多年的把妹技巧, 將不懂愛情的傻女孩, 騙得團團轉, 等女方事後清醒後, 才知遇到
沒有廉恥的騙子老師. 但愛情騙子除了道德譴責外, 根本無法定罪.
不知道以下的師生戀是不是都該被唾棄
1.都是學校時的老師與學生
2.有一位還是上司

有一位說法跟陳星一模一樣,都說兩人直到畢業後才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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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penguin wrote:
陳嫌若不是補教名師,就不可能認識林女,也不可能取得林女的好感或信任。

我們在外,遇到老師或回學校找老師,我們還是叫我們的老師老師,我們的老師永遠都是我們的好老師。


david9766 wrote:
第一, 她行動是自由的
第二, 他不是教授, 無法用此職位, 不讓女方畢業
第三, 他不是上司, 女方不順從他, 他也無法讓女方沒工作

david9766 wrote:
若沒有暴力, 那就是男方用他多年的把妹技巧, 將不懂愛情的傻女孩, 騙得團團轉, 等女方事後清醒後, 才知遇到
沒有廉恥的騙子老師

還有一個可能,女追男。
TfhC wrote:
才女作家陳奕含自殺...(恕刪)



aliclin wrote:
不知道以下的師生戀...(恕刪)


哈...那要問粉絲鄉民們 ? 還有抓龍手也有他的粉絲, 我也不知大家道德標準在那裏.
不是合意而是強姦的話

麻煩請事後立刻去報警


cman4434 wrote:
女方都死了, 是否合意行為如何證明?
現在小說派眼看風向不利,僅能抓緊的論述是:

第一次是性侵,後面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她說服自己愛上狼師才沒這麼悲慘。 只因性侵舉證困難,林女恐怕含冤莫白。

這種愛上強暴犯的劇情是受A片影響嗎?



Anna999 wrote:
現在小說派眼看風向不利,僅能抓緊的論述是:

第一次是性侵,後面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她說服自己愛上狼師才沒這麼悲慘。 只因性侵舉證困難,林女恐怕含冤莫白。

這種愛上強暴犯的劇情是受A片影響嗎?

覺得林女很可憐
人死了還要被這些鄉民汙衊成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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