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哥都在搜索票簽名了,現在說什麼都太晚了
我在想像五體不滿足的作者,沒有手但智力正常 如果當上法官沒辦法簽名 該怎麼辦?

烏鴉1234 wrote:
忠哥都在搜索票簽名了...(恕刪)


沒律師在場就會有這問題
檢調吃定一般老百姓不懂法律

AlgerChen wrote:
我在想像五體不滿足...(恕刪)

那法官是五體不滿足喔?

xilats wrote:
那法官是五體不滿足...(恕刪)


不是啦 我是說假如有人身體缺陷但是努力考上法官,沒手就不能當嗎?
印章到底是誰刻的?是誰蓋的?賣房子要印鑑章付印鑑證明就是為了防止隨便拿個章冒充本人的用意吧?

法條千百條 官字兩個口他可以隨意解釋法條說怎樣就怎樣嗎?那說不行也是由他嚕?

AlgerChen wrote:
不是啦 我是說假如...(恕刪)


聾人也不能當啊!當法官又不是天賦人權!

石帝霸 wrote:
現在法院擺明不管法...(恕刪)




"法官唇印"....

oldchang1205 wrote:
這條其實是民法規定...(恕刪)


1.刑事法禁止類推適用 既然是民法規定 適用在刑事法上是否妥當?
2.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刑事訴訟法既然明示簽名 而未列出可能相同效力之蓋章及畫符號並由兩人證明 是否即排除蓋章與畫符號?
3.法界人士辯解說以前都這樣做,問題是以前都這樣做,就表示這樣做合法嗎?可能只表示以前錯到現在,只是沒被意識到而已

AlgerChen wrote:
不是啦 我是說假如...(恕刪)

如真那麼想當法官也不是不可以
沒手還有腳啊


如手腳都沒有
還有嘴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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