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52101314 wrote:
#新加坡是鞭刑吧?修...(恕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914號 定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91號
(一)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 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毀棄,係指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所謂損壞,則指損傷破壞物體,而改變物之外形,使其功能、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所謂致令不堪用,乃係行為人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然業使其物之功能、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經查,被告熊xx等人朝告訴人鍾xx住處門口之鐵捲門潑灑油漆,致門口之鐵捲門外觀形象及鐵捲門原有之油漆遭受損壞而喪失效用,是核被告熊xx、陳xx、余xx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3 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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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紀念堂的主管機關如果不提起毀損告訴與民事賠償告訴就可能瀆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