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不就是逃稅而已,需要人間蒸發嗎


aznt2000 wrote:
如果她是男的你還會...(恕刪)

我不太喜歡范冰冰

2好3壞 wrote:
偵查不公開是限制司...(恕刪)


还在调查阶段,如何说明????3个月调查期....都不能说明,防止串供.
2好3壞 wrote:
偵查不公開是限制司法人員對外放消息
避免還沒定案前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
但是當事人有權替自己公開辯駁或說明
簡單說偵查不公開限制的是司法人員
不是限制當事人不能做任何公開說明
你的觀念是完全錯誤


我不知道對岸啦

但是我國的法律是寫的很清楚的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來,看三次就會看懂了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2好3壞 wrote:
但是當事人有權替自己公開辯駁或說明..(恕刪)


你是当事人吗?当事人是想公开辩驳还是现在什么都不想说,需要请示你吗?
連台灣藝人許剩沒都能知道范冰冰在哪哩,怎麼是人間蒸發?

ObiWong wrote: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應對一個腦子沒知識亦沒人格涵養的人別太嚴苛

你可以像瘋狗一樣對周圍的一切憤憤不平‧可詛咒你的命運‧但是等到最後一刻到了之時‧你只能輕輕放手
2好3壞 wrote:
我不太明白逃稅又不...(恕刪)

就怕最後是台諜...
她接觸過J20?

2好3壞 wrote:
我不太明白逃稅又不..至少她不會沒有律師吧
沒有一個律師敢出來幫她做過說明或報個平安(恕刪)
共產黨國家不是你想的

新聞有報她還在關,也有報繳了4億多罰金潛逃美國準備16日結婚
還有...成龍也被攪進來....還有尋求美國政治庇護....還有...

馬路新聞
是不是先证明一下范冰冰人间蒸发这个论断
那個大陸學生好像也一樣....
2好3壞 wrote:
我不太喜歡范冰冰...(恕刪)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