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3435 wrote:公投第十二項的字意是不管是否同意都要立法,只差別在是否放在民法裡面嗎? 台灣的公投法.沒啥鳥用...並不是通過了就必須要執行.感覺上是放風向的...至於同性戀.其實只需要立專法就好了.修民法的影響很大.立一個專法就可以了.何況.憑甚麼為了這些少數的特殊人修改民法?莫不承認他們是特殊的群體.假如他們的結合.能夠生育小孩.再來提修改民法.給他們一個專法.保障他們的權益就夠了.繼續吵下去.只會令人觀感越來越差...很多東西需要立法.立法委員都忙不出來了.還要搞修民法這種大工程?搞不懂輕重緩急嗎?給他們應有的權益就夠了.給他們實質保障.立專法就好了.不應當為了名義上.為了他們這些少數人修民法.別提甚麼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同樣事情.同等對待.同性戀跟一般人同等嗎?並沒有.他們有生育能力.但是卻因為配偶的選擇.導致沒有生育...並不覺得他們跟一般人是相同的.他們沒有創造後代.當他們老了.年輕人還要負擔他們的社會福利.合理嗎?為什麼一般人生育小孩辛苦的拉拔小孩.這些這特殊團體卻沒有.這樣是公平的嗎?
tom3435 wrote:我不爽的點在於為什麼...(恕刪) 因為大法官函釋民法限制一男一女"違憲"釋字第748號民法婚姻章未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 違憲注意喔是違憲所以法是一定要立專法或修改民法的喔兩年內不改同性等同現行異性結婚
dinosaur6x6 wrote:因為大法官函釋民法限制一男一女"違憲"釋字第748號民法婚姻章未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 違憲注意喔是違憲 違憲就廢掉就好。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條法律廢掉就好。 同同 人獸 人物 都可以結婚了。>所以法是一定要立專法或修改民法的喔>兩年內不改同性等同現行異性結婚大法官不是立法機關 立法院也不歸大法官管。搞清楚。 大法官不是上帝。
3dFPSone wrote:那改成立法可以吸毒...(恕刪) 那改成立法可以吸毒, 也不關你的事, 你可以不要吸啊。(如果真的立法 老實說也不關我的事 因為我不吸毒 那關你的事嗎??你吸毒??)弱智者的邏輯 就是搞笑。(網路上最好別做這樣不理性的攻擊 有心人會利用這個提告 可以談論攻擊可以免)加拿大都立法 可以吸大麻了。連異性戀結婚都一堆限制了, 還在胡扯 不關你的事。(-->難道同性戀結婚就不會被限制嗎 ?? 其實我還不知道異性戀結婚都一堆限制了(限制什麼)?????????
3dFPSone wrote:違憲就廢掉就好。...(恕刪) 我以為我們現在講的是中華民國法律跟上帝有甚麼關係目前民法就是違憲才會需要修整以中華民國法律位階來講最高的就是憲法民法律違憲就是要修正沒有甚麼好講的中華民國認定違不違憲的組織就是大法官會議wiki司法院大法官《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至於基本的人跟物品的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的我也不能說甚麼同志也是人有投票權石頭不是人也沒投票權法律要廢掉就是要通過修法程序修法不然怎麼廢,支持不修法的就是過一年後以現行法律處理.同性婚姻等同異性婚姻大法官不是立法機構 但是他有權直接讓同志依現行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司法周刊https://www.judicial.gov.tw/jw9706/pdf/20170526-1851-1.pdf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婚姻章未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2年內應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得依現行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所以現在只有兩個選項修民法跟立專法維持現狀就是"依現行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