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tea917 wrote:
酒駕發言人都說不算數...(恕刪)
最近才跟人在fb 上辯論
到底是公投效力高 還是 憲法解釋文效力高?
事實上 台灣的公投 被閹割的很厲害....
公投是直接民主
照理說 代議士方式實行民主 是因為直接民主 在實行面不可能
但是 如果 通論而言,直接民主(創制) 其法律位階 應該 高於代議士方式的立法
拿國際上面對於直接民主的施行來說
很多國家利用公投 修憲:劃定領土,獨立,甚至於更改國號 脫離聯邦/邦聯式 國家
所以 公投既然可以"修憲",當然它的效力是應該高於憲法
至少也應等同憲法(憲法直接定義創制 複決權,而非另加定義)
但是,台灣的公投將憲法直接放其上,所以無法違憲進行國號 領土的變更
這事實上就是 代議士 為了其政治利益搞得
藍的不希望能做國號 領土變更
綠的只希望能取得政治利益,實質上的變更也不希望進行...
所以 這部分被閹割了....
但是 公投結果 跟解釋文的效力哩?
台灣對於憲法解釋文是容許"不同意見書"的同時呈現的
也就是說 對於憲法"與時俱進"(或者說模糊空間) 的做法 台灣是採取多意見的呈現
所以 憲法解釋文的效力 小於憲法 這是無庸置疑的
後來的憲法解釋文 是可以取代掉 之前的解釋文的;但是無法取代憲法的
而從前面論述,公投理論上其法律地位應該不小於憲法
是故 公投 跟解釋文 當然應該以公投結果為依據
畢竟 解釋文是'少數人'對法律的判斷
不應該推翻'多數人'對法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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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鄙以為 至少在台灣,效力應該是
憲法>公投結果>憲法解釋文
另者,在fb 上的辯論,舉出了前任蘇永欽司法院副院長的言論
這個鄙更不以為然
如果拿wiki 對蘇某人的看法
則是個為政治服務的法律人無誤
他的解釋:憲法=憲法解釋文 >>> 公投
只是為了政治方便來說
Panchrotal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721號: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整個司法院,包含大法官會議,都是根據憲法所設立,因此都不能違背憲法第二條主權在全體國民的基本原則。
這段話其實在比如釋字499號也提過。但特別的是,釋字721號跟同婚釋字748號,時間只隔三年,兩個解釋中有很多大法官是重複的,比如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
同一批人,三年前說主權在民是鐵律,任何機構都不能違反;現在說超過50%的投票結果不能違背釋憲...
我看下一次公投題目就是罷免這些大法官好了...



Panchrotal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721...(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看清楚文字嗎?公投另立專法並不違背本釋文,所以說不算是在騙誰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