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hsiao wrote:
同同登記結婚不會是...(恕刪)


人民觀念改變
就不會一堆問題 偏見 歧視
peotcc979 wrote:
人民觀念改變 就不會...(恕刪)
那就燒香拜拜,到了明天人民對甚事都不會有歧視。
先來臺灣的跟後來臺灣的和樂融融。

old_hsiao wrote:
同同不登記同同結婚,人家還不知道她的爸媽是同同


同志結婚本來就是正大光明的,還怕人家知道阿

你的想法表示你有歧視思想
你的小孩如果讓人知道他的家長是性別歧視者,反而會很丟臉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講到領養小孩

那些製造者,問題才大好嗎?

領養是來收拾善後的,即使是同婚者
ho520 wrote:
同志結婚本來就是正大...(恕刪)
我就歧視同同啊~
我怎覺得好光榮,慶幸自己不是同同。
同同要加油,立法歧視同同的人要關三天。

ho520 wrote:
這是多餘的想法
沒有結婚的同志也在領養小孩
這個問題跟結婚有關嗎?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之前同志領養沒有婚姻問題,因此是透過類似單身收養的方式處理
但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用同樣方式收養的話,適法性可能會有爭議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old_hsiao wrote:
你不登記同同結婚,人家還不知道她的爸媽是同同,你的小孩受到歧視,你能做甚事因應?你的小孩怎麼面對?那可不是你的人生。...(恕刪)


噗...

所以歧視人的沒問題,被歧視的該檢討?~



檢討受害者的概念嗎?~

過客4112 wrote: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之...(恕刪)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我不懂為啥引用這一條,還特別註明共同收養會出現問題~

請釋疑~

Shuuta wrote:
我不懂為啥引用這一條...(恕刪)


目前夫妻是不允許單方領養孩子的
原因應該是認為領養必須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決定

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同性伴侶想要領養小孩理應受這條的限制,不再能接受單一方領養小孩

可是同性伴侶想要一起領養小孩, 新訂的法律又沒有準用

所以我才說這邊可能會很麻煩
過客4112 wrote:
目前夫妻是不允許單方...(恕刪)
所以啊~就不知道同同在高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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