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629655 wrote:呵呵!
謝謝!
應該是這樣的
因為沒有人會覺的自己手頭上案件太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讓原告累一點總比累死自己好。
申請轉移管轄權讓原本的檢察官少了一件,卻讓另一個檢察官多了一件,依你的理論,你覺得新的檢察官會開心嗎?
我前面有說過,如果被告確定自己輸定了的官司還是不要爭執管轄權比較好,讓原告多跑這一趟,本來賠兩萬可以解決變成賠錢也解決不了就好笑了。
我就幹過這種事,私下和解不要,逼的我上偵查庭,對話紀錄攤給檢察官看,指著被告說是他讓你多開這庭的,那檢察官的臉說有多臭就有多臭。
出庭前,找個律師問問看起訴成罪的機率有多大,再決定要不要做其他動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