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3591 wrote:用戰爭得來的合法(恕刪) 是的, 馬關條約雙方簽字的條約第 5 款規定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 2 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給你兩年自由決定是否遷居. 這樣不民主不文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