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純以法律來說話,
看了這樓的多個回覆,發現全棟沒人了解中華民國的智慧財產法規長甚麼樣子
更多的是拉幾個跟法律無關的理由,諸如背景、資金來源等毫無關係的要素
來妄論在法院大堂內勝負所依據之法律精神
直接講重點
1、麥奇科技在97年已經取得tutorABC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三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及算正式取得。
tutor及abc兩字分開不具備識別性,但合在一起有,且當時時空背景下,台灣並無任何業者以tutor一字經營線上英文教學事業,國人對於tutor所代表之意涵,以及商業模式之連結並不熟悉,且麥奇科技將兩字合在一起申請,已經具有識別性,故准予專用;這是當時智慧財產局給予過件的理由,要抗議得去跟智慧財產局抗議,而不是向麥奇科技抗議
2、tutorABC 長期花了大筆廣告行銷費用,對市場溝通品牌與tutor之連結,所產生之品牌識別價值與商標本身、以及經營模式有明確連結,tutorABC於102年被智慧財產法院判斷為受法律保障之「著名商標」並編列在案,有興趣的可以去了解一下要成為「著名商標」有多難?意味著甚麼?
3、麥奇科技多數發起的訴訟都是勝訴,有少數案件法官的認知不同而敗訴;法官判決是依法,而不是依照意識形態。有興趣可以多去翻翻判決書,可以了解為何麥奇大部分都能贏
不客氣一點說,麥奇科技是台灣第一個商標裡含有tutor一字的企業,也是第一個經營線上英語教程的企業,在投入大量資金對市場溝通線上英語教學後,成功讓經營模式與tutor做連結,智財法保障了「先發者」給予合法壟斷專用文字的優勢。而後進者優勢在於,你可以模仿前人的經營模式,從中理出更合理的資源投入,簡單來說,先發者在一片未知的迷霧中投入巨量資金才換得智財保護,而後進者則是透過模仿、避險來快速壯大自己,智財的價值和商業模式的複製本來就是商場上與對手競爭的手段
只能說麥奇科技當初除了有投入大量資金,且不一定能夠成功回收的決心之外,還有一群厲害的法務在處理商標註冊這一塊,才成功獲得保護傘,要不要動用智財保護來壟斷好不容易建立起的「專用」價值那是麥奇自己的選擇,只要合法,任何一個企業都會做出同樣的選擇;其他企業做不到,或是無法靠訴訟來讓智財局取消專用,只能說暫時技不如人,如此而已
至於那些拿背景和資金來源來說事的人,只能說你們對於險惡的商業環境中,有多少合法手段可以拿來保護自己和打壓對手理解的不夠深入,只能拿這種對判決最無影響的要素,來做最想當然爾的自我意識伸張,但這種蒼白無力的伸張往往與商業現實是兩碼事
對了,中資這種事情實在有夠無聊,
麥奇科技是台中起家,從來就不是中國企業,
其所獲得的國際投資人資金中,有中國資金根本一點都不奇怪,
真有甚麼超過投資比例問題,投審會可不是擺設
打不贏人,就把人家抹紅,這種爛招也不知道為啥台灣人這麼愛用
Jason kid wrote:
沒有要幫tutorABC...(恕刪)
+1
商標法就是這麼一回事。
TutorABC在台灣這麼多年,商標也登記註冊了。
空中美語要弄個「Tutor4U」家教,
被告也是剛好而已吧?
舉例來說「添好運」也是平常不過的詞句,
如果我用「添好運飲茶」在各大美食街開連鎖港點攤位,
正牌米其林「添好運點心專門店」會不會告我呢?
至於妨害名譽部分:
「胥宏達表示,現在「訟棍」的解釋,已轉變為「喜歡提告」的意涵,他指「TutorABC」是訟棍,只是客觀評論,至於提到「助紂為虐」,則是希望政府及法院,別替中資的「TutorABC」在台打壓業者,評論對象不是「TutorABC」,所做的評論也都是根據事實,沒有妨害名譽的犯意...」
搞了半天罵的對象不是「TutorABC」,而是政府及法院....
所以這是起訴法條錯誤,應該是侮辱官署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