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實的肚子 wrote:
公投放棄某種程度是投(恕刪)
這說法我個人不認同!!!是不信任
公投方式比照選舉人辦法才是我反對的原因!
限定期間,限定場所,投票者無備查核對權!
這只是比拚動員號召能力!同意與反對有符合接近實際嗎!
同案不論公投多少次!結論會依有效時間,資格驗證方式,限定票匭場所設置!
可以隨機改變最終結果!
公投法越完善,越會抵觸政黨代議制度,削弱代議士的公信力與福利權益!
在最基本有公投實名記名!並可計票後自我核對前!公投只是執政者給的安慰!
!!!非公職選舉需記名不限設籍投票!最基本上才能阻止外人干預決議!
當然!政客是不可能讓百姓閹割它們的才能行使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