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原係陸軍步兵第一0九旅砲兵營補充兵二兵(民國112年6月5日入伍至112年6月16日退伍,案發時具備現役軍人身份),竟為下列犯行:(一)於112年6月12日某時,在該營之龍里營區餐廳內,見丙○○所有之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800元)遺忘在上址餐廳桌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錢包取走後侵占入己。(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15日某時,在上開營區乙○○居住之寢室內,徒手竊取乙○○所有、放置在內務櫃中之香菸1包(價值150元)得手。嗣經丙○○發覺錢包遺失及乙○○發覺遭竊而分別向營區幹部報告後,經該旅監察官為行政調查並詢問丁○○後,始查悉上情。補充判決書補充兵本來服役時間就是12天6/16本來就是他的退伍日,跟竊盜案無關記者新聞隨便亂寫還有人一堆人傻傻相信
感覺是斷章取義的文章~~~或是不一般服役制度的~~~以前在憲兵隊服役過~~~抓進來的逃兵都嘛是關一關兵役再延長~有遇過那種抓了又逃~逃了又抓~來來去去當不完的兵!!!哪有可能直接放你自由!!!!別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