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解決是採用類似工程會的調解制度,
這種委員會對於這類性政府招商的爭議
考慮點是公平,而不是摳法律文字。
從租約來看確實沒啥問題,
這個事件出來第一時間我已經發過文,
謝國樑團隊不會有啥問題。
但最後委員會調解的本案,
看的是契約對於權利義務之間的公平性。
如果市政府當初沒有去申請建照變更,
可以將本案視為廠商自己行為,
市政府不對其盈虧負責,
廠商選擇可拆屋還地、或者跟市政府協議保留不拆由市政府處置。
但市政府之以起造人身份申請建照變更,
代表市政府知悉增建行為,
從公平觀點,當增加投資部分顯然大於契約範圍
且公部門同意其行為
在調節時,將被認為公部門視其為必要之投資。
這點樓主的文對於ROT的精神沒有很正確的理解,
契約固然是優先文件,但契約的公平性還是需要注意的。
這點有點複雜,如果是純粹民法,可能這件事沒問題,可是即使是民法,也有很多原則性的文字去破除契約的不公平性,
比方大家都知道的,賭約跟賭債是沒有受到民法絕對保障的,
或者高利貸的借據也一樣,當利息高過公平性原則,法律就不保障契約條款。
這就是公平性議題。
基隆市政府當然可以主張契約到期不續租,
但廠商對固定設備投資成本的折算,
是有一定道理的。
舉例,
國產署土地如果被佔用,佔用戶有繳納佔用補償金,形式上雖然是非法佔用,
但制度上卻是保障其佔用地上物的產權,
如果政府要用地收回,這部分佔用戶的產權,
是可以發給拆遷補償金的。
我講的是佔用喔,不是租用。
佔用聽起來是非法,但只要有繳過佔用補償金,
就具有地上物產權的權利。
這是公部門的角色差異,跟一般民法所有權之間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其實我是覺得
但這件案子的人
都是同一批人
公務員從承辦到科長到處長到核搞參議,到秘書長,
通通是同一批公務員,說不定都還是同一個人,
除非你要把這一些公務員釘上死刑架,
不然這個事件要走政治處理,一點意義都沒有。
公部門跟廠商的調解就是講公平,而不是摳條文文字,
北流或者北表藝一次都增加幾付幾億給監造廠商,
也都不是走政治處理,而是走工程會的調解,
理由都是一樣的,摳法條或者契約文字固然是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公平性。
政府的角色就是公平,
有人說官商勾結叫做圖利,但問題是,
如果廠商來接工程、承攬招商,
結果最後要賠錢,
到底是純粹廠商蠢?還是公部門的行政有問題?
承攬公共工程、促參,不是在做功德。
這是我個人看法…
個人積分:2491分
文章編號:89219591
tdbigman wrote:
重點是公部門最後解決...也有很多原則性的文字去破除契約的不公平性,
比方大家都知道的,賭約跟賭債是沒有受到民法絕對保障的,
或者高利貸的借據也一樣,當利息高過公平性原則,法律就不保障契約條款。
這就是公平性議題。
基隆市政府當然可以主張契約到期不續租,
但廠商對固定設備投資成本的折算,
是有一定道理的。
......(恕刪)
公平性議題難啊。我們外行人看法,假設真的花3億好了蓋2到4樓。
叫政府花3億買回去不公平,叫Net認賠3億也不公平。
大日在得標後,隨即就向 NET 簽約,合約時間包含優先續約權共 10 (5+3+2)年,(疑保證10年會得標)
確實是在東岸停車場的 8(5+3)年約滿時,基隆市政府決定重新招標。
我認為最佳的做法是讓Net再經營2年後回收。等於承認優先續約權共 10 年)
退一步做法,就是讓大日和net 互告,3億問題 有大日承擔。政府強制收回2到4樓。畢竟net 沒有跟政府簽約。
不知道用強制徵收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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