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依法論法。
這件事就該按促參法討論,但有些人一直拿民法租貸產權爭議來說事。
JasonQ
不然,律師要怎樣寫訴狀....?當然是透過胡說八道,看看能不能死馬當活馬醫
其實市井小民也看不太懂這些法律攻防,所以很容易被網評帶風向去操作各種不同的議題,謝陣營強調的重點在前任有意去圖利net獲取建物所有權的具大利益,林陣營也一直再暗示現任圖利微風三十年的營運重大利益,可見這個利益才是雙方的真正攻防重點!
一堆法律人開始不停的評論對這事件的見解,感覺也是帶有私心的!司法不見得會還原真相,但公道自在人心!
nips wrote:
其實NET炒東岸的新...(恕刪

此處所指1F部分與2F商場,也就是後來的2-4F增建物。有了NET願意出錢,大日才去找市長開會請求同意增建做為商場。


這份租賃契約是主富是大富租1F部分與2F商場,不包含後來的2-4F增建物,你不能自己擴大解釋出租範圍。


大日跟主富的合約是主富願意幫大日出錢在建物外觀的「規劃建造」,外觀是否包含增建,這也有待法院裁定,不是你說的算。



nips
我有修改原貼文說明。基本上2F是露天場地,可以做露天攤販賣場,但該約巧妙地說成模糊的2F商場規畫建造營運等由NET負責,然後找市府擴大OT約範圍。因此,除非有密約,不然這應是大日請NET弄2-4的約。
yurue wrote:

大日跟主富的合約是主富願意幫大日出錢在建物外觀的「規劃建造」

所以說外牆拉個皮就主張有產權?
如果你是要幫NET說話,你還不如不要解釋
wmyant
[100分][100分][100分]
yurue wrote:
這份租賃契約是主富是大富租1F部分與2F商場,不包含後來的2-4F增建物,你不能自己擴大解釋出租範圍。

還敢拿出這違約的租賃書?
原始OT契約只有5年(至109年12月31日止),誰保證大日5年後可以續約?附屬事業協力商與乙方租約可以到114年?前市府竟然敢公然違約?

重點是公部門
最後解決是採用類似工程會的調解制度,

這種委員會對於這類性政府招商的爭議
考慮點是公平,而不是摳法律文字。

從租約來看確實沒啥問題,
這個事件出來第一時間我已經發過文,
謝國樑團隊不會有啥問題。
但最後委員會調解的本案,
看的是契約對於權利義務之間的公平性。

如果市政府當初沒有去申請建照變更,
可以將本案視為廠商自己行為,
市政府不對其盈虧負責,
廠商選擇可拆屋還地、或者跟市政府協議保留不拆由市政府處置。

但市政府之以起造人身份申請建照變更,
代表市政府知悉增建行為,
從公平觀點,當增加投資部分顯然大於契約範圍
且公部門同意其行為
在調節時,將被認為公部門視其為必要之投資。

這點樓主的文對於ROT的精神沒有很正確的理解,
契約固然是優先文件,但契約的公平性還是需要注意的。

這點有點複雜,如果是純粹民法,可能這件事沒問題,可是即使是民法,也有很多原則性的文字去破除契約的不公平性,

比方大家都知道的,賭約跟賭債是沒有受到民法絕對保障的,
或者高利貸的借據也一樣,當利息高過公平性原則,法律就不保障契約條款。
這就是公平性議題。

基隆市政府當然可以主張契約到期不續租,
但廠商對固定設備投資成本的折算,
是有一定道理的。

舉例,
國產署土地如果被佔用,佔用戶有繳納佔用補償金,形式上雖然是非法佔用,
但制度上卻是保障其佔用地上物的產權,
如果政府要用地收回,這部分佔用戶的產權,
是可以發給拆遷補償金的。

我講的是佔用喔,不是租用。
佔用聽起來是非法,但只要有繳過佔用補償金,
就具有地上物產權的權利。

這是公部門的角色差異,跟一般民法所有權之間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其實我是覺得
但這件案子的人
都是同一批人
公務員從承辦到科長到處長到核搞參議,到秘書長,
通通是同一批公務員,說不定都還是同一個人,
除非你要把這一些公務員釘上死刑架,
不然這個事件要走政治處理,一點意義都沒有。

公部門跟廠商的調解就是講公平,而不是摳條文文字,
北流或者北表藝一次都增加幾付幾億給監造廠商,
也都不是走政治處理,而是走工程會的調解,
理由都是一樣的,摳法條或者契約文字固然是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公平性。

政府的角色就是公平,
有人說官商勾結叫做圖利,但問題是,
如果廠商來接工程、承攬招商,
結果最後要賠錢,
到底是純粹廠商蠢?還是公部門的行政有問題?

承攬公共工程、促參,不是在做功德。

這是我個人看法…
sun2323dw
說明,蠻詳細地
yurue wrote:
這份租賃契約是主富是...(恕刪)


那麽
1. NET憑啥做出超過合約規範的增建?

2. 110年續約時合約已經修正營運範圍以及所有權歸屬條文
110年NET也簽署了協力廠商同意書,聲明自己僅是大日協力廠商,並且同意遵守市府與大日合約規範

所以? NET在110年簽約是個屁?
tdbigman wrote:
重點是公部門最後解決...(恕刪)


問題是增建時建照申請是基於大日開發的提案,所以市府同意後才以起造人身份申請

這部分有市長室會議紀錄佐證

大日要如何籌措資金,那是大日的問題

市府並沒有面對NET簽署任何合約

NET甚至在110年續約時簽署協力廠商同意書,同意市府與大日合約中對營運範圍、所有權歸屬的條文,自己僅是大日的協力廠商。

所以,問題不會是工程會

而是大日與NET之間的民事侵權損害訴訟
市政府保護市民財產
天經地義
為了政治鬥爭去護航net
1450的慣常做法
這個事件就像文林苑反國光石化反核四一樣
道德價值全部拋一邊
無恥下三濫搞臭政敵才是目的
sicomtw
bbctank NET的財產就不是市民財產?你的意思就是我去NET拿衣服不用給錢,因為NET是我的財產,從我的衣櫃拿走衣服為何要付錢呢!![偷笑]
bbctank
政府就該有義務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盡力保障任何廠商的投資,如果基隆今天是共產黨統治,我無話可說。
tdbigman wrote:
重點是公部門最後解決...也有很多原則性的文字去破除契約的不公平性,

比方大家都知道的,賭約跟賭債是沒有受到民法絕對保障的,
或者高利貸的借據也一樣,當利息高過公平性原則,法律就不保障契約條款。
這就是公平性議題。

基隆市政府當然可以主張契約到期不續租,
但廠商對固定設備投資成本的折算,
是有一定道理的。
......(恕刪)

公平性議題難啊。我們外行人看法,假設真的花3億好了蓋2到4樓。

叫政府花3億買回去不公平,叫Net認賠3億也不公平。

大日在得標後,隨即就向 NET 簽約,合約時間包含優先續約權共 10 (5+3+2)年,(疑保證10年會得標)
確實是在東岸停車場的 8(5+3)年約滿時,基隆市政府決定重新招標。

我認為最佳的做法是讓Net再經營2年後回收。等於承認優先續約權共 10 年)

退一步做法,就是讓大日和net 互告,3億問題 有大日承擔。政府強制收回2到4樓。畢竟net 沒有跟政府簽約。

不知道用強制徵收可不可以
bbctank
不要亂帶風向,就算大日違法,基市府還是有義務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保障任何廠商的投資,謝國樑說柯文哲在西門町的案子,趕了5年,最後是在「法院的強制令」下,才趕走net。這不就是「依法行政」..
JOB HO
奇怪,怎麼會碰上一個看不懂中文,但是又一直寫中文的傢夥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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