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的會計黃芬蘭及她的男朋友洪瑩任(並非公司的員工或股東)竟然沒有經過全體股東及負責人的同意私自安裝監視器在公司的辦公室24小時都可以用手機遠端監視辦公室內任何股東、負責人、員工、訪客的一舉一動這不是妨礙秘密什麼才是妨礙秘密?公司負責人也完全不知道公司辦公室被他們兩個人偷裝監視器有錄音檔為證據請點下面綠色連結即可收聽公司負責人不知道公司內部被偷裝監視器錄音證據
公司的負責人及最大股東(樓主本人)都已經分別對洪瑩任提告侵入住居罪(包括辦公室也算)而在2024/3/4的新聞報導畫面中洪瑩任竟然還繼續出現在我們公司辦公室他又不是我們的員工也不是我們的股東公司負責人及最大股東於2024/2/4已經告知他不得再進入公司辦公室可是洪瑩任卻置之不理繼續大搖大擺的在公司辦公室出現並接受記者訪問並且還說最大股東(樓主本人)因為偷電腦被監視器拍到就怪樓主大姊和洪瑩任裝監視器這根本就是不實指控我的親大姊黃芬蘭於2024/2/1中午去警察局告我偷竊她的個人電腦但是2024/2/1當天上午是公司負責人載著樓主去公司拿公務電腦給專業會計師查帳這台Dell桌上型電腦是2016年樓主於世貿資訊展時幫公司購買當時開的發票是公司的抬頭及統編用的是公司的公款所支付電腦採購費用根本不是屬於黃芬蘭的個人電腦因此警方不明事理就接受我大姊對我的提告根本是烏龍提告及烏龍受理經過樓主及公司負責人去警局製作筆錄之後已經向警方說明根據公司法第48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另根據公司法第109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2024/2/1當天上午公司負責人載著樓主到公司拿公務電腦給專業會計師進行查帳是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監察權之行使本來就是合法當然沒有所謂刑法第320偷竊罪的問題而且2024/2/2 提告人黃芬蘭即對樓主撤告偷竊罪都已經撤告的案件還在新聞採訪中故意講而三立新聞台記者陳亭汝不管是未經查證偷竊罪已經撤告或是明知黃芬蘭已經撤告偷竊罪仍然執意報導給全國觀眾收看這是很明顯的妨礙名譽罪因為不管是故意或過失地散布了不真實的陳述、言論、文字或行為這些內容可能損害到他人的名譽且散布的不實內容對我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或影響,影響我的工作、人際關係或個人形象等洪瑩任所散布的不實信息是公開性的他在新聞媒體接受採訪並在晚間新聞對公眾場合進行了傳播而不僅僅是私下的言論或消息三立新聞台記者陳亭汝也是如此我將委任律師對洪瑩任及陳亭汝提出刑法第310條妨礙名譽罪之告訴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