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 HO wrote:
還要怎麼論述?這些東西十年前民進黨都是支持的,現在執政後通通都不支持了
其實還是有差異~~~

之前有推薦一個文章,藍白應該要能說明一些疑慮的配套措施,或加以解釋------
引述連結:「藐視國會」為何可能違憲?從大法官解釋與美國經驗出發的修法體檢 (2024/5/30)
# 摘錄之一:
.....從憲政民主的歷史發展來看,這項制度從來都是議會與王權/行政部門之間的權力競逐。.....
國會介入行政的兩道限制:機關的「獨立職權」與「行政特權」
這次修法主要是強化立法院的「調查權」、「質詢權」與「邀請到會備詢權」三項權力,並在其中植入了「藐視國會」的處罰機制。讓我們依序看看,憲法提供了什麼樣的指引:
「國會調查權」的部分,幾次大法官解釋(第325、585、729號)固然肯認立法院有權調閱文件、要求陳述證言,並以罰鍰作為強制手段。但另方面,大法官也明示了兩大行使限制。
第一類是不可對「憲法保障『應獨立行使』的機關職權」下手,譬如偵查中、審判中的卷證,乃至獨立機關的待審資料等,這些都不是立法院可以調查的對象,必須明文排除在調查範圍之外。
第二類是「行政特權」,這是一種賦予行政首長有權不公開特定資訊(如可能影響部門運作)的決定權限。類型包括國安、國防、外交等機密事項;政策形成過程的內部討論資訊等內容。
而特定事項是否屬於行政特權,難免會有爭議。但這時大法官也說:不該動用強制力,而應先循合理途徑「協商」解決;真的不行,應由法律明定程序,交由司法機關決斷。
而在「質詢權」的部分,憲法固然規定立委有權質詢行政院長以及各部會首長,但既然行政首長依前述得以主張「行政特權」,那麼在接受質詢時,只要涉及可能影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就有機會同樣主張行政特權,拒絕提供相關資訊。
最後,有關「邀請到會備詢權」方面,大法官曾指出,立院委員會雖能邀請政府人員備詢,而多數政府人員有義務應邀出席,但這項出席義務不適用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像是檢察官或獨立機關委員等。另一方面,大法官也同樣指出「詢問內容若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這也是呼應前述行政特權的概念,讓政府人員可以在受邀備詢時,拒絕回答某些內容。
# 摘錄之二:
修法體檢:質詢、聽證、調查,哪些有問題?
綜合前面整理,這次修法的觀察重點有二:第一是相關修法,有沒有考量機關的「獨立職權」與「行政特權」;第二是相關處罰規定有沒有避開前述範疇,並依照大法官的期待,運用既有憲法機制來協商,或讓法院有機會解決爭議。
1.「質詢」範圍包山包海,違反憲政保留給行政權的空間
這至少引發了兩個問題:
第一,條文沒有明文排除偵查中/審判中卷證這類涉及「獨立職權」的資訊,以及「行政特權」的其他範疇(譬如政策形成過程的內部資訊);至於前述新條文所稱的「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範圍到哪,也並不清楚。
第二,縱使是國防外交機密事項,受質詢官員能不能拒絕回應,還要經過主席的同意。於是,政府人員就算是擁有獨立職權或行政特權,一旦在質詢時拒答、拒給資料,都將可能面對罰鍰、彈劾/懲戒等處罰,甚至可能在立委認為涉及「虛偽答覆」時背負刑責。這樣不就形同架空大法官保留給行政權的運作空間,進而衍生違憲疑慮嗎?
2.「邀請聽證」誰能拒絕?有沒有正當理由誰決定?
雖然聽證權是新的立法設計,但由於修法理由表示,其憲法依據是來自「到會備詢」,那麼相關釋字衍生的要求,就能同樣適用。首先,新法並未排除那些「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無出席義務」的政府人員。導致這些人一旦拒絕缺席時,是否屬「無正當理由」就留下了解讀空間。
於是,在排除規定不夠明確的前提下,聽證權衍生的罰鍰、彈劾/懲戒與刑罰等強制手段,就可能施加在本應受到獨立職權或行政特權保障的政府官員身上,產生相當的違憲疑慮。
3.「調查權」疑慮較小但仍不完整
看來藍營也有支持者開始鎖定罷免綠委作為反制~~~
綠營推罷免,藍營就跟進!
兩黨爭權,擱置民生法案?? 

(來源:連結)
過期無效 wrote:
現在國會改革案的論述
除了綠營及側翼狂攻擊
為法案辯護還擊的,好像只有民眾黨黃國昌一人
國民黨的人去了那裡?
這麼多精英,沒半個想出方法反還擊?
習慣了被人污衊,毫無證據抹紅,還說是習近平要的
一點辦法都沒有?
除了少數年輕世代
國民黨普遍缺乏辯證(Dialectic) 與批判性思考(Critical Thinking) 的訓練與能力
這DNA源自於威權時代, 此兩項能力被視為是準叛變(Pre-rebel)的能力, 所以在國民黨體系中被強力壓抑
造就了一群頭腦簡單, 沒有論述能力, 只會一再重複熟悉模式的國民黨官, 完全無力應付外在的變局
坦白說, 如果年輕世代不奮起, 甘冒大不諱, 抱著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
那麼國民黨的滅亡就是在倒數計時了
個人積分:141分
文章編號:8984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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