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訴訟法,如47條「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暫時命令也是要接受釋憲後才能實施。
行政、立法單位都是要在行使職權時,才能就法申請判決。因此,三法必須先公布且生效實行後,才能達到釋憲的門檻。這基本是因為,長久以來,大法官解釋必須就已實施之法令的實務狀態,才能就事實判斷其是否違憲,無法憑藉未實施的法規本身,做出違憲判決。若大法官能對未實施法令釋憲,那便是侵害了立法權,因為該法是立院依人民意志所訂定,不實行便釋憲,等於以非法釋憲的方式強行限制立法院訂定法規之權,侵害五權憲法之立法權行使獨立。
因此,公民複決是可行的,但是,門檻很高,聯署很慢。
最快的辦法是提名幾個親藍營的大法官通過後,然後在人數到達時再強行釋憲。如此一來,藍營就很難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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