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q0049 wrote:
遭疑假法學碩士 沈伯洋斥陰謀論
學歷真假由他服務的學校及政府去處理
之前再討論打詐數法時
號稱法學教授卻反對3人以上合夥詐騙要加重其刑
理由是國內的合夥詐騙是一年內的合作
不適合被當作合夥詐騙
沈博士不知道有此條例嗎?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