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上來說無罪, 這是言論自由.你就算複製貼上一千萬次, 也不會有人理你但如果不是賴清德,而是一個沒有公職的非公眾人物, 對方可以提告民事污辱.言論自由不是無限上綱,如果用說的, 或網路留言要用武力威脅賴或他的家人, 那是刑法恐嚇罪恐嚇罪是公訴罪, 任何人向警察檢舉, 就不能撤案了.對了 台灣其實沒有污辱國家元首這條罪,刑法160之2在2017年大法官解釋過後已經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