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稍微認識一下《舊金山和約》了

超級小任任 wrote:
其實代表台灣是中國的,日本是投降狀態


若台灣屬於中國,就必須要有一個國際法規當依據

問題這條法規在哪裡?

故意把14,21,25,26遺忘不說很有趣嗎?

這幾條就是在說明中國可在舊金山和約,收回日本所放棄在中國所獲得的一切權益。

第 14 條 【請求權與財產】
(a) 締約國承認日本國應就其在戰爭中造成之損害及苦難向同盟國成員給付賠償。但締約國亦承認日本國若要維持一可行的經濟狀態,日本國目前並無充分資源在對所有損失及苦難提出完整賠償的同時,履行其他義務。因此,
1.日本國將儘速與其當前領域之前遭日本國部隊佔領、遭日本國損害,且有意願與其協商之同盟國成員進行交涉,由日本國人民向相關同盟國成員提供生產、打撈服務及其他方面之工作,以協助賠償相關國家既有損害之修復成本。此類安排應避免增加其他同盟國成員之負擔,且若需要原物料進行製造加工,為避免增加日本國的外匯負擔,原物料應由相關同盟國成員提供。
2.
(I) 在下述第 (II) 款規定之限制下,各同盟國成員有權對於本條約最初發生效力時,在其管轄之下,屬於下述對象之一切財產、權利及利益予以扣押、留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a) 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
(b) 日本國或日本國國民之代理人或為其行動者
(c) 日本國或日本國國民所擁有或控制之實體
本款所指財產、權利及利益應包括目前遭凍結、歸屬對象業已變更,或由同盟國成員之敵國財產管理單位占有或管理,且於此類資產受此類管理單位管理時,係屬於前述 (a)、(b)、(c) 所指人員或實體所有,或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資產。
(II) 前述 (I) 款權利適用對象排除下列項目:
(i) 在日本國佔領範圍外之同盟國成員領域內,經該同盟國成員政府許可居住於該處之日本國自然人之財產。但在戰爭期間受到限制,且在本條約最初生效之日仍未解除此類限制者,不在此限;
(ii) 日本國政府所擁有且用於外交或領事用途之一切不動產、家具及設備,以及日本國外交及領事人員所擁有之個人家具及用品,及其他不具投資性質,對發揮外交及領事職能係屬必要之私人財產;
(iii) 屬於宗教團體或私人慈善團體,且供宗教或慈善目的使用之財產;
(iv) 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後,因日本國與同盟國成員重啟彼此之貿易及財務關係,而進入日本國管轄範圍內之財產、權利與利益。但此狀況係因違背相關同盟國成員之法令之交易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v) 日本國或日本國國民之債務、其對位於日本國境內之實體財產所具有的任何權利、權利名義或利益、對依日本國法令組織之企業所具有之利益或其任何書面證明,惟此項例外僅適用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以日本國通用貨幣表示之債務。
(III) 前述 (i) 至 (v) 所列例外項目應於扣除合理之保存與管理費用後返還。如此類財產業業經變現,應代以返還售得之價金。
(IV) 前述第 (I) 款所規定,對財產為扣押、留置、變現或其他處置之權利應依相關同盟國成員之法令行使,且其所有人僅擁有此類法令所賦予之權利。
(V) 同盟國成員同意在各該國家之規定容許之範圍內,就屬於日本之商標、文學與藝術著作權為有利於日本國之處置。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儘管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2)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第 25 條
基於本條約所欲達成之目的,同盟國成員係指與日本國交戰之國家,或先前構成第 23 條所指國家領域一部份之任何國家,但以相關國家已簽署並批准本條約為限。除第 21 條之規定外,本條約並未將任何權利、權利名義或利益授予非屬本條所定義之同盟國成員之任何國家。又,亦不得基於非屬本條定義之同盟國成員之國家之利益,認定日本國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或利益因本條約之任何規定受有減損或妨礙。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Harvey norman wrote:
但你說不接受舊金山和約,是指和約中上述的那幾條嗎?如果不打算接受與承認,那麼,以下這幾種情況,是不是就屬於持續發生中呢?

1) 中國認為日本與盟國(包含中國)仍處於戰爭狀態,隨時可以武力相待?

2)日本沒有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所以日本目前仍合法統治台灣?

3) 中國仍將依循1901年八國聯軍後所簽署的《辛丑條約》,支付「庚子賠款」後來被終止的98%賠款款項?

以上這幾題應該是舊金山和約中與貴國有關的,但不算太難,中國外交部,好好回答喔。



有夠白痴的問題!
不談我個人的看法,單純就事論事:

1. 日本在1945年就宣佈接受無條件投降,而中華人民共國在1949年才成立,和日本有戰爭關係的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點屁關係都沒有,只有白痴才會認為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處於戰爭狀態。至於日本與盟國是否仍處於戰爭狀態,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屁事?

2. 除了舊金山和約,日本還與中華民國簽了中日和約,裡面也明白寫著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建交聯合公報》裡也明白寫著"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

3. 扯到辛丑條約,那就更白痴了,辛丑條約在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書》:「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的宣告下,並且打贏日本後,與日本就沒有任何不平等條約存在了。至於其他合約簽署國的賠償問題,在1938年之前就全部解決結束了。




白痴人問白痴問題。
Disturbia
"中國認知中國是智障"為何別人要有意見?[偷笑][偷笑][偷笑] 我到覺得你被打得很慘~ 你把你的照片"我反綠"改成"我舔共"好了~ 這樣更適合你
SteveJTY
論述講輸了,沒辦法就自己的論述進行辯論,只能胡扯其他不相關的事,真是可悲的人。。。你寫下了中共是智障這幾個字就能帶給你快樂,隨便你,你開心就好。根本和我一點關係也沒有。
Harvey norman wrote:
若台灣屬於中國,就必...(恕刪)


說到煩了,
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台灣澎湖歸還給中華民國,
當時中華民國代表中國。


你們這群一直說謊,說謊一千遍就會變成真的是嗎?
bbvvccjojotv
輪子青鳥黑熊蟾蜍,永遠只會在自己的迴圈裡打轉繞不出去,只相信自己看到的,舊金山和約只看第2條日本放棄權利,其他中國權益視而不見,沒看到的一律不信,這種禽獸沒救了。
Harvey norman wrote:
簽署日期:1...(恕刪)


合約只是強者用來遂行最符合利益的方式。
國際間就是看誰的拳頭硬,誰講的話就是道理。除非把台灣歸屬送進聯合國討論,不然糾結歷史文件的文字沒有意義。

今天台灣沒被中國收回,最大的原因是美國老大不想,因為像台灣這樣聽話的狗不多。一旦中美談好條件,你再拿歷史文件自嗨也擋不了。

所以賴清德之前脫序的發言也讓美國很不爽,認為賴不受控。現在提出要高額軍購,就是跟美國表忠心。
SteveJTY wrote:
1. 日本在1945年就宣佈接受無條件投降,而中華人民共國在1949年才成立,和日本有戰爭關係的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點屁關係都沒有,只有白痴才會認為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處於戰爭狀態。至於日本與盟國是否仍處於戰爭狀態,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屁事?



因為中華民國在內戰敗給中華人民共國.讓中華人民共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所以日本與盟國是否仍處於戰爭狀態,當然跟他有關
Harvey norman wrote:
中日聯合聲明是PRC 跟JP兩國關係

跟ROC 也沒關係

跟TW更沒關係

PRC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因為不是它簽署

那代表台灣還是屬於日本,跟中國在交戰狀態是吧

不要再扯皮囉! 好好回答問題



中日聯合聲明全文 :

(一)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並儘快互換大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關係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定,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定為目的的談判。



常看三民自,日久必白痴
Disturbia
你都只看中天跟TVBS是吧!看這兩台直接變智障
好圖狼 wrote:

因為中華民國在內戰敗給中華人民共國.讓中華人民共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所以日本與盟國是否仍處於戰爭狀態,當然跟他有關


在舊金山和約簽訂的那段時間,中華民國仍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在之後才逐漸有角色的。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處於戰爭狀態,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簽訂的 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而日本與其他盟國是否仍處於戰爭狀態,真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點屁關係都沒有,就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想管也管不了。
有本事就造反囉
不然光會哭有屁用?
哭是改變不了現實的嘛
一堆人以為每天哭,現實就會自動改變一樣
真的是很好笑
SteveJTY wrote:
中日聯合聲明全文 :


上面已經說了

中日聯合聲明是PRC跟JP兩國之間的關係

跟ROC一點關係也沒有,更跟台灣八竿子打不著


統媒看太多會邏輯打結,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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