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紅書未被公告納管,所以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就算被納管,該條例42條屏蔽是特定「網站」,不是業者。
可以封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法條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第39條第3項。
第 39 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經依同條第五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法律代表怠於執行告知或協助義務。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
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並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為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仍未改正者,得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必要之處置。
民進黨政府封鎖整個小紅書完全未依法規,就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違法行政處分行為,設代表人或聯擊方式規定在同條第27、28條。沒有被公告納管是要設什麼代表人、聯繫方式,這才是事實的真相。
第 27 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一定規模之計算基準,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所定計算基準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名單,並定期檢討及適時調整。
第 28 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資訊:
一、業者、代表人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法律代表之姓名或名稱。
二、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得快速直接通訊之聯繫方式。
三、其他依法規應公開揭露之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