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再回工作場域死亡,算職災嗎?

1.學校工友通常都有勞保,這是法律規定,承辦人員應該不會瞎到沒辦

2.具體個案是否有其它情況,不確定,
但是如果確實單純是回校工作,然後作業時死亡,算!

理由如下:
第一,勞基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不同,屬於無過失責任,
就算勞工假𠢕是主因,也照賠不誤

第二,參照業務的遂行性,起因性和個案判斷,
是否在勞務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
並非最主要的參考標準,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最核心的標準,"因執行職務導致傷害",
重點是執行職務,而不是勞工提供勞務的時間點,
只要能證明是在執行職務,那就沒問題...

例如有人下班在酒店喝到掛掉往生,
家屬主張是為了爭取大單的交際應酬,
想報職災,
如果家屬有本事舉證證明業務的遂行性,起因性,和個案判斷標準適宜(例如所有類似商業契約都必須上酒店才簽的下來),
那也可以報職災
反正我是沒本事說服法官啦,誰行誰上
看過報導 ..... 感覺案情不單純 ......

震後學校破水管 ..... 怎會通知警察一起巡視 ????



工友要巡視 也會電話通知想關主管 .........
先回報學校狀況 .....
主管當然會先指示怎做 ..........
找人一起報忙 .....

不然 單一個工友 如何巡視 整個校區 ?????
那他是志願回學校。非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算職災嗎。


死於職災跟非職災。雇主需負擔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及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並可抵充勞保給付。


加上其他死亡補貼。大部分人很少超過300萬。政府何時會在乎。


這麼危險的工作,只有一個人。身亡無人知曉也是很有可能。

死亡職災,雇主(事業單位)必須在知悉後8小時內,透過電話或網路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HS88 wrote:
看過報導 ........(恕刪)

確切死因靜待釐清了.

強震後五股德音國小工友關水閥摔落重創亡 兄弟赴殯儀館相驗頻拭淚
據了解,不幸死亡的林男在德音國小擔任工友長達30餘年,平時都住在學校宿舍,做事認真負責,地震發生後林男疑因發現廁所水管裂開,搬鋁梯至廁所要關閉水閥,卻不慎從鋁梯摔倒撞擊後腦勺死亡。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27日深夜11時10分林姓工友到學校地下室拿鋁梯,接著今天凌晨1時許有民眾報案德音國小大門口水管漏水,警方到德音國小後,警衛於1時48分警衛開校門陪同警方入校,凌晨2時45分總務主任發現林男倒地,2時56分到院前死亡。警方初判林男在廁所查看開關時從鋁梯摔落撞到頭導致死亡。
如果回學校之前有小酌?
勞保是否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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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Mac4Diet
職災理賠不需要經過法院,除非勞保拒賠走訴訟程序......
無敵娘娘槍
理論上是沒錯,但是利害關係人可能會跳出來(通常是雇主),假如真的搞不定,可能還是會進到法院;因為正常來說,若勞工已經先由勞保局發給職災給付,將來在與雇主的求償上通常會略占上風
安的貼個 wrote:
如果回學校之前有小酌...(恕刪)

若加上小酌,這還真有點難度.

法理情、情理法,
這事上,個人偏向情理法,畢竟地震這事非其上班時間所發生,秉持著本職所做的事...
不知道能不能特殊處理?


那你非上班時間上班,要不要報備主管。


不然算是加班,還是正常上班。


既然不是通勤職災,當然要回歸,職安法。


意外是否因工作場所安全設施不足、管理疏失造成。雇主管理可歸責性(學校負責)

在未接獲正式指派下,雇主(老闆不是比較衰)

還好是發生在台灣,如隔壁的韓國。雇主企業有刑責。台灣則是沒有事情。
無敵娘娘槍
正常情況,作為老闆,保險非常重要,不要以為老闆很好當,老闆被告到破產的大有人在,雖然很多老闆不會讓自己名下有財產
Xantia_L wrote:
那他是志願回學校。非...(恕刪)


答案是不一定,
但是法院在正常情況下應該都會傾向認定是職災,
為什麼?
首先,因為職災認定的標準有非常多個,正常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只是其中之一,
其他還有非常多..
其次,所謂的"自願"是主觀,但我們要看正常客觀結果是否有利於雇主,以及他和雇主間是否有某種特定法律關係(例如雇傭承攬....之類的,不然是強迫得利或好意施惠或無因管理,會有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的問題,而且無因管理的關係,不見得對受有利益之人有好處,但這個就扯太遠..就不提了)
例如,我是修車的技師,放假回車廠和另一名技師約好等他下班一塊去happy,結果突然大量顧客進來,
我就自作主張,也開始幫忙修,結果不小心扭傷,算不算職災?
假如我沒有扭傷,客觀上對車廠是有利的,因為幫他修好顧客的車,
那我是純粹路人嗎?也不是,我是一個非值勤時間值勤,但和車廠有僱傭契約的人,
所以我算是一個客觀上自願強迫加班的人,公司不能因為後來我扭傷,感覺公司好像反而比較虧,
而否認我的"執行業務"的情形,因為如果按照正常情況,如果一切順利,對我對雇主對客戶都是好事.

至於職安法8小時通報義務,
嚴格講起來,其時也沒啥大不了的(當然可能會有罰緩的問題,但這不算太嚴重的問題),
重點其實是知悉時的起算,
就算超過8小時,也是罰錢和證據保全的問題,
類似汽車出險要5日內通報保險公司(保險法58條),
超過會怎樣?
事情會變比較麻煩(比如蒐證的問題),
但也不會產生失權效的問題,
也就是保險公司也不能單單因為被保險人超過5日通報就拒賠
無敵娘娘槍 wrote:
答案是不一定,但是法...(恕刪)


汽車保險通報,也沒說8小時,可是職安法有說。你這的意見就是要違法。
(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反正結論,不是學校背。就是勞保賠。就這麼簡單。沒事。你繼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所以一些勞工(動)局,都喜歡用自己的見解。當法官。行政裁量權。
然後就變成知悉
Xantia_L
你去看看我們勞工保險局。可是出了名的刁。不輸給壽險跟產險業。[冷笑]
無敵娘娘槍
精確來講不是刁,而是因為怕被申訴,怕惹官非,讓當事人有意見就去跑法院,反正如果有判決時,大家都好做事;特別是行政機關很多東西只能書審,不像法院,很多實質性證據才調的到
滋滋滋。

過幾日看看誰負責任。
先看看怎麼填寫吧。





我也沒寫過,舉例而已。

被退件,再循行政程序 訴願。被駁回後(最慢90天),才能到行政法院。

還有一點如果勞工住在宿舍宿舍為雇主管理,且因設施之缺陷而發生災害,則屬職業災害




「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即應認屬職業災害;惟對於民事法院而言,是以「事故之發生是否與工作內容有關係」,包含是否為上班時間或是上班途中,為職業災害之判斷標準。

扯遠了。

有人在宿舍走廊進行晨間運動時,不幸跌倒昏迷,經送醫不治,死因為腦血管疾病。職災?!
無敵娘娘槍
而且層主舉的例子和執行業務或職務無涉,除非能證明腦血疾病的關聯性
Xantia_L
腦血管疾病....那很久之前法院的判決文.....在哪我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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