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個案是否有其它情況,不確定,
但是如果確實單純是回校工作,然後作業時死亡,算!
理由如下:
第一,勞基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不同,屬於無過失責任,
就算勞工假𠢕是主因,也照賠不誤
第二,參照業務的遂行性,起因性和個案判斷,
是否在勞務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
並非最主要的參考標準,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最核心的標準,"因執行職務導致傷害",
重點是執行職務,而不是勞工提供勞務的時間點,
只要能證明是在執行職務,那就沒問題...
例如有人下班在酒店喝到掛掉往生,
家屬主張是為了爭取大單的交際應酬,
想報職災,
如果家屬有本事舉證證明業務的遂行性,起因性,和個案判斷標準適宜(例如所有類似商業契約都必須上酒店才簽的下來),
那也可以報職災

反正我是沒本事說服法官啦,誰行誰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