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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wawa wrote: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之一
當選民選公職人員若具外國國籍,必須在就職前申請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手續並提出證明,否則將依法解除公職。
現在是在討論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被選舉權
把人抹紅之前
念點書查點資料好嗎?!
唉,看來中國網軍邏輯跟中文真的不好,不分區立法委員不是民選出來的,沒有民意基礎也不可罷免!不分區名單早已公布一年以上,若依法規沒補上放棄國籍證明,則依法進行解職,還用問?
同理,若執意違法,內政部和陸委會也可免除該人士的台灣國籍退回居留權,並視情況再免除居留權驅逐回中國,該不會中國網軍要說前幾例驅逐案例,都是假的吧?
「我國是法治社會,非馬列中國黨政法不分」,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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