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d1210 wrote:
應該問既然給中配有「中華民國國籍」,那為何不能行使「公民權」?
如果對身分有疑慮,就該給予「中華民國國籍」時加以限制「褫奪公權」,不得參與投票、選舉或任公職等權利。
或往上問,到底該不該給中配「中華民國國籍」?有國籍就是公民,就有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就是受教育、繳稅、男生服兵役,參與投票、選舉、任公職等。
新數據(截至2025年5月底)在台灣居住的中國籍配偶總數:約 367,309 人。(約 113,485 人 申請了居留證。約 145,219 人 申請永久定居。)
人口數據上有一定比例,如按民主精神,應該有發聲管道,更何況如果有完整的公民權,那為何質疑行使投票、選舉等權利?
應該回歸到底該給中配甚麼樣的公民權?不能你給了權利,不讓人家行使!?
PS:由於兩岸關係複雜,中配應與外配脫鉤管理。
您問到核心了,「公民權並不是人權」,基本是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為「基本前提」,對於馬列中共國人民歸化,需要以法律加以限制,尤其馬列中共國與中華民國台灣對立關係日益升高,為了國家安全,本就要嚴格審查和檢驗,並且釋字618號已清楚解釋合憲,這不是單單眾中國網軍們,在那詭辯憲法問題和扯民進黨問題,這是國民黨時代就有的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