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S 台灣食品實驗室之所以能獲得官方(TFDA)認可,其運作體系與國際服務規範中,皆包含國際通用的例外免責防線。
在第三方檢驗機構與委託廠商的商業合約中,雖然定有保密協議,但法律例外條款明確規定:「若檢測結果涉及重大公共安全、致命毒素、或國家法定之重大食安危害,本機構得免除保密義務,直接通報主管機關進行科學覆核與數據對接。」
苯駢芘(BaP)高達 8.0 ppb 屬於第一級致癌物之重大危害。依據此項全球公認的合約與科學實務,SGS 在簽發正式報告前,必然會啟動與國家標準品的技術複判與比對,這項覆核機制在技術體系中是不可抹滅的流痕。
二、 司法調查全面介入,關鍵編號列入偵查不公開鑑於本案目前已由地檢署正式發動搜索並進入司法偵辦階段,相關實驗室電子足跡、工廠精煉產線參數及雙方往來密件均已被依法扣押,列為法庭核心證物。
為遵循《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防止外界拼湊、渲染未經證實之行政流水號,在法理與科學上推論存在的相關內部檔案編號去識別化(模糊化)如下:
SGS 內部正式測試結案報告編號:AFAxxxxxx
衛福部食藥署(研檢組)收受比對登錄號:TFDA-L-xxxxxx
中央主管機關複判與確認文件公文號:衛部食字第xxxxxx號
大廠向供應商發出之法律不合格處置與索賠函件字號:○○字第xxxxxx號
涉案問題精煉產線與特定油槽原始採樣代碼:第xxx號產線/油槽
三、 行政院 7 月底緊急修法,坐實了舊制黑箱與刻意隱瞞南僑油脂於三大報頭版刊登的半版聲明已明確還原始末:
其於 6 月 4 日即取得外部確診 8.0 ppb 的超標報告,並於 6 月 10 日正式發函向供應商福壽實業要求索賠。
這證明在商業求償上,這份報告已具備絕對的官方技術公信力。既然 SGS 與中央主管機關在技術與合約上本就存在複判機制,且大廠在 6 月 10 日前就手握鐵證,為何中央行政體系能以「未接獲正式通報」為由,放任致癌油品在市面多流通了一個多月?
行政院於 7 月 23 日火速通過《食安法》修正案,強制要求「認可實驗室發現異常必須 24 小時內自動連線通報中央系統,否則重罰 300 萬元」,這項制度性的「刻意補強」,恰恰反向證實了舊制度在行政連線上的嚴重斷層,更暴露出過去這套複判通報機制的存在性,長期以來遭到官僚體系與財團利益的刻意隱瞞與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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