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d Coyotes wrote:
台糖「無義務通報」掀炸鍋!作家酸切割大法
《食安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中略),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其中產品定義,包含了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實際包含製程前後,還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是察覺有食安風險,也該主動通報。不該是切割成原料與成品,未進製程的原料,就不在義務通報之列,甚至發現有風險疑慮,不干己事也不通報。
「更重要是,台糖無義務通報,政府說通報不要無限上綱,這樣的切割,讓行政院修訂的《食安法》,重罰3000萬,未來還是罰不到無義務通報的台糖。」漂浪島嶼強調,因為依照如此切割大法,修法之後,就算毒油案重複再發生,台糖還是無義務通報,沒有隱匿通報問題,人民還是需等政府查獲,或是有義務通報人現身,才會知道吃進毒油多久。
公共電視《我們的島》是很優質的節目,
但是公共電視《我們的島》記者,漂浪島嶼_郭志榮,
我認為這邊他腦子就不好使了,
看法規不能斷章取義,
他看了《食安法》第7條,
但有看第3條嗎?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食藥署有說明了食安法中的原料,或半成品也都是食品.
有人拿台南市政府衛生局的規定,
請問地方的規定能超越中央的規定?
原料依然是指食品不是嗎?
黃豆粗油如果有規定為何不列表?
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
"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看到這句話有人就高潮了,
但看清楚這一欄的標題是"食品"好嘛!

黃豆粗油不可食用就不是食品.
像南橋購買食用油添加入料理包,
這個食用油就是原料,
像泡麵中的料理包.
台糖訂購的是加工用的原料
這原料不可食用,
加工過程包含化工製程,
不是單純的添加攪拌,
所以檢驗的是最後可食用的產品,
另外台糖根本也沒有進貨到自己工廠.
台糖是要通報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