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 wrote:新聞報導裡面提到車主...(恕刪) 依刑法第88條對現行犯的兩款定義,說重機騎士是現行犯似乎沒那麼合適且檢舉人未必一定無罪從影片中很明顯看出檢舉人的行為已經合乎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以法益權衡或社會相當性為出發點來評價,檢舉人是否能阻卻違法尚有討論空間騎士還可以另外主張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反控檢舉人侵權行為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到時候是誰必須掏錢出來和解還不知道哩法律處罰人民的目的是為了規勸人民向善而不是給你當謀財的工具不要隨便拿法律出來替任何人背書另外檢舉人沒有公權力,原則上不適用依法行政
如有錢、有閒還有很多法律遊戲可以玩,美其名叫:戰略性訴訟(真的有這名詞),重點不再打贏,而在拖時間、金錢...等,商業訴訟居多。機車騎士用車將檢舉達人推倒->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若導致下體不能怎樣(請想像)->主張 重傷害...如果,我是重機騎士要看狀況1.沒錢、沒勢->和解(節省訴訟費用)。2.錢很多->跟他玩法律。之前,家裡打過車禍官司,對方也玩假債權「脫產」這招,後來上庭做偽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被判刑,但都只輕判數個月。畢竟,現在台灣法律要傾向有「教化作用」,刑責大多輕判,之前連死刑都被非死聯盟搞攤四年,殺人不判死刑的也很多!你買3C產品會去算CP值,犯罪也一樣,會算獲利/刑責(期),高的就多人做,例如:詐騙(但碰到要訂死你法官,會提出一罪一罰,要判20年也沒問題)。來看看神奇的判決刑期26年,只需服刑3年沒辦法!法律經常Out of control,但別忘了律師費和裁判費還是要付。
Jason K wrote:新聞報導裡面提到車主...(恕刪) 痾...別人就算公然侮辱,你也不能限制人家人身自由阿你有錄影錄音存證了,為何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就算你沒錄影錄音一樣沒權力可以限制對方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