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ckid wrote:
鼎王 無老鍋 閱咖啡...(恕刪)



準備一間一間倒
一個經營高檔知名火鍋的負責人.

竟然在記者會說他們是譁眾取寵.

但顯然":詐欺取財"不等同"譁眾取寵"

就我認知,許多消費者是衝著,數十種中藥材熬煮,使用高檔食材.....才去消費.

並以吃鼎王為榮,口碑相傳,生意欣榮.

然而誰知,食材的履歷非來自於真實,而是來自於捏造.

捏造的目的只有賺取暴利而已.

就我個人認知如果這不是"詐欺取財"難道會是"譁眾取寵".
「沒這個老婆婆」鼎王認無老婆婆捏造

真的是假到底
一連串的謊言
現在就算說至少食材是衛生的
我都當他在放屁了
事到如今
鼎王還剩多少信用????
陳執行長本身白手起家的故事應該也可以被懷疑編造的吧
探索達人 wrote:
一個經營高檔知名火鍋...(恕刪)


『譁眾取寵』相對於『詐欺』是種比較中性的詞
我想這是經過一堆律師智囊討論出的結果~

週五(3/7)的新聞挖挖挖
羅友志(東森記者)已經透漏了『鼎王老闆仍在掙扎找巧門』的訊息
他說鼎王老闆有透過朋友找他做危機處理記者會(3/8週六)的事前討論
他覺得老闆的說詞仍在『不直接認錯,找巧門』裡打轉
所以他婉拒了幫忙,並告知他們『誠實才是上策』

果不其然,週六(3/8)的記者會
老闆的說詞是『無能』(無能表示自己無法馭下,導致下面亂搞?)
『譁眾取寵』(廣編文案?),而非偽造作假的廣告,
看來老闆還是執意企圖藉這些閃躲的詞彙裡卸責...
ommo wrote:
從不相信市面上的湯頭是真得去熬的
牛肉麵 拉麵 火鍋等


內湖西湖市場有一家日本人開的拉麵就是熬湯的
(一天只兩鍋湯,中午跟晚上)
湯賣完就打烊了~一天大約 200 碗左右而已
也是要排隊排很久~我是沒吃過~

但剛看到有個部落客在自己部落客上寫,此拉麵的湯頭沒啥驚艷,不會再去排隊吃,
可見大家的舌頭都被味精跟雞粉養壞了!就算拿真正的大骨熬湯給你喝
你還是會覺得味精(雞粉)湯比較好喝!


烏鴉2636 wrote:
「沒這個老婆婆」鼎王...(恕刪)


這裡早就跟你說了是『無』老婆婆
他哪有說謊~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譁眾取寵』相對於『...(恕刪)


因為認了就很大機率會被告詐欺,而且不太可能贏,所以才會閃躲....

律師不是白癡,如果誠實認錯比較好又何必閃躲?

引用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05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鼎王的例子可以說是符合刑法詐欺的構成要件....


電視會一直報價差很高,主要應該是要暗示消費者,其有部分財產損失的事實

同時鼎王也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但剛看到有個部落客在自己部落客上寫,湯頭沒啥驚艷,不會再去排隊吃

有得說湯頭像泡麵的味道, 肉質普通
爆發之前還是有美食客講話實在啊!
凡寫作必流痕跡, 剛好拿來檢視一番~

胖達人, 我還沒吃過就倒了
鼎王, 或許...倒掉了我還沒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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