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判決書出來了~來看一下吧!

歐美各國都會為了"調查"犯罪案件在某些條件下去羈押嫌疑犯,這是很普遍的現象,這連找都不用找是基本常識。

大砲台 wrote:
問這問題的意義在哪?

大砲台 wrote:
歐美各國都會為了"調查"犯罪案件在某些條件下去羈押嫌疑犯,這是很普遍的現象

因為 "食安問題",
而把人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這種事真讓人大開眼界,
聞所未聞!
有這麼烏龍嗎?

只是不知道歐美有沒有發生過啊?

當你們在強調法治的 "無罪推定" 時,
卻不會用更廣更大的視野來看待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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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有一個人搬塊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在喊不會痛,
還好沒骨折;
旁邊有群人卻在說 "砸的真好, 應該一點痛都沒有吧?"

sunhm wrote:
好像是有一個人搬塊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在喊不會痛,
還好沒骨折;
旁邊有群人卻在說 "砸的真好, 應該一點痛都沒有吧?"

大法官說沒有 會比你設定一個莫名其妙的標準來的有用

你若覺得大法官的見解有誤
不妨把你這番質疑發表在媒體上
看看有沒有人會幫你送釋憲

sunhm wrote:
而把人 "羈押禁見幾個月",


相較於羈押禁見幾個月,
我相信"滅頂"讓那些人更難過。
既然滅頂這種於法無據的行為都沒有違法,
羈押禁見這種明文規定在法律中於法有據的行為,
而且還經過大法官釋憲表明無違憲的行為怎麼會有問題?

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在被叛罪前不得羈押?
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在被叛罪前不得羈押?
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在被叛罪前不得羈押?

因為很重要所以講三次,你找出來有這法律,我們再來談,要不然你就不要一直跳針了

sunhm wrote:
難不成 "推定其為無罪" 和 "預設被告無罪", "假設被告無罪" 會有不同解釋?
就跟你講過了「合法」,我講了有三遍,其他人不知道多少遍了,你是要跳針多久
sunhm wrote:
那他被羈押禁見那麼久(2014年10月17日~2015年1月28日),
(及限制住居,被認為有逃亡之虞)
合不合法呢?

你又在玩文字遊戲了,羈押就是羈押還管是不是食安問題,美國比這更小的案件都羈押了,比如我國駐美的劉處長。已經給你舉例了,希望你不要繼續跳針
sunhm wrote:
另外,
歐美先進國家,
有沒有人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歡迎知道的人提供案例!
拿鐵加糖 wrote:
回頭來看起訴書就會了解當初江國慶是怎麼被搞死的...(恕刪)


沒事千萬別再消費江國慶案這個悲劇了!

故意不採有罪証据和當年故意不採有利証据一樣可惡!

承審對其他案件的被告權利都維護得這麼嚴謹嗎?以往也要求檢方上窮碧落下黃泉嗎?

所謂"自由心證"的自由是不受其他力量干擾的自由而不是不管邏輯不理科學的自由!
sunhm wrote:
歐美有多少人: 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恕刪)


你這種人根本來亂的...

羈押之目的係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
嫌犯究竟是否有罪,得依法論證。
食安問題則牽涉各國現行法律。

三者沒有必然關係,你扯在一起做啥?
莫名其妙...


davish wrote:
美國比這更小的案件都羈押了,比如我國駐美的劉處長

劉姍姍事件
你要把這件案子當作是 "無罪判決"?
大砲台 wrote:
非常有趣!

真的越來越有趣了耶!

有人直接說: 法官「無罪推定」是遁詞

判決書被批評了啦!

最好法界人士來個大辯論 (不要誤聽成大便論喔?),
看到底誰說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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