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砲台 wrote:問這問題的意義在哪? 大砲台 wrote:歐美各國都會為了"調查"犯罪案件在某些條件下去羈押嫌疑犯,這是很普遍的現象 因為 "食安問題",而把人 "羈押禁見幾個月",然後完全無罪的.這種事真讓人大開眼界,聞所未聞!有這麼烏龍嗎?只是不知道歐美有沒有發生過啊?當你們在強調法治的 "無罪推定" 時,卻不會用更廣更大的視野來看待這個案件?------好像是有一個人搬塊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在喊不會痛,還好沒骨折;旁邊有群人卻在說 "砸的真好, 應該一點痛都沒有吧?"
sunhm wrote:好像是有一個人搬塊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在喊不會痛,還好沒骨折;旁邊有群人卻在說 "砸的真好, 應該一點痛都沒有吧?" 大法官說沒有 會比你設定一個莫名其妙的標準來的有用你若覺得大法官的見解有誤不妨把你這番質疑發表在媒體上看看有沒有人會幫你送釋憲
sunhm wrote:而把人 "羈押禁見幾個月", 相較於羈押禁見幾個月,我相信"滅頂"讓那些人更難過。既然滅頂這種於法無據的行為都沒有違法,羈押禁見這種明文規定在法律中於法有據的行為,而且還經過大法官釋憲表明無違憲的行為怎麼會有問題?
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在被叛罪前不得羈押?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在被叛罪前不得羈押?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在被叛罪前不得羈押?因為很重要所以講三次,你找出來有這法律,我們再來談,要不然你就不要一直跳針了 sunhm wrote:難不成 "推定其為無罪" 和 "預設被告無罪", "假設被告無罪" 會有不同解釋?
就跟你講過了「合法」,我講了有三遍,其他人不知道多少遍了,你是要跳針多久 sunhm wrote:那他被羈押禁見那麼久(2014年10月17日~2015年1月28日),(及限制住居,被認為有逃亡之虞)合不合法呢? 你又在玩文字遊戲了,羈押就是羈押還管是不是食安問題,美國比這更小的案件都羈押了,比如我國駐美的劉處長。已經給你舉例了,希望你不要繼續跳針 sunhm wrote:另外,歐美先進國家,有沒有人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然後完全無罪的?歡迎知道的人提供案例!
拿鐵加糖 wrote:回頭來看起訴書就會了解當初江國慶是怎麼被搞死的...(恕刪) 沒事千萬別再消費江國慶案這個悲劇了!故意不採有罪証据和當年故意不採有利証据一樣可惡!承審對其他案件的被告權利都維護得這麼嚴謹嗎?以往也要求檢方上窮碧落下黃泉嗎?所謂"自由心證"的自由是不受其他力量干擾的自由而不是不管邏輯不理科學的自由!
sunhm wrote:歐美有多少人: 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恕刪) 你這種人根本來亂的...羈押之目的係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嫌犯究竟是否有罪,得依法論證。食安問題則牽涉各國現行法律。三者沒有必然關係,你扯在一起做啥?莫名其妙...